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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靜:中國的每條河流要有‘河長’了

編者按

從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新年賀詞中提到“每條河流要有‘河長’了”, 到李克強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全面推行河長制”, “河長”逐漸成為公眾熟知的稱呼。 正如代表委員所說, 中國既要打響藍天保衛戰, 也要打響水安全攻堅戰。 針對“河長制”這一熱點問題, 環境學院吳靜老師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2016年12月11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在全國正式施行。 “河長制”的全面實施, 開啟了流域治理的一種新模式。

“河長制”最早起源於2007年太湖藍藻事件, 當時引發了無錫市供水危機。 該市當年開始在64條河道上, 以各級政府一把手任各級河長, 集中政府力量, 攻克入太湖的水污染問題。 河長制實施一年後, 取得了斐然的成績, 市轄區內的79條河流考核斷面達成率就從53.2%提高到71.1%。 而後江蘇將該制度在太湖流域推廣, 15條主要入太湖河流實行“雙河長制”,

即每條河由省、市兩級領導共同擔任“河長”, 也取得了好成績。 2014年, 無錫市對“河長制”的責任體系、管理體系、考核體系建立起制度化、規範化、體系化辦法, 從而為在全國推廣打下了堅實基礎。

“河長制”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為重點, 主要任務包括:

一是加強水資源保護, 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嚴守“三條紅線”;

二是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管控, 嚴禁侵佔河道、圍墾湖泊;

三是加強水污染防治, 統籌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排查入河湖污染源, 優化入河排污口佈局;

四是加強水環境治理, 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 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

五是加強水生態修復, 依法劃定河湖管理範圍, 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

六是加強執法監管, 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

“河長制”的實踐, 為我國流域治理趟出了一條新路子。 第一、責任到位。 “河長制”把環境治理和地方一把手的政績考核掛鉤,

甚至出現環保一票否決制, 把治理責任落實到關鍵人物身上。 第二、“河長制”促成了以前難以形成的局面, 即在地方一把手親自督辦、相關部門緊密合作、資源優先保障的局面。 我國一直存在九龍治水的局面, 按部門將職能條塊化後, 往往邊界不清, 扯皮的事情屢見不鮮, 治水的效果差強人意。 筆者親身經歷過環保部門在抓污染偷排, 而污水通過住建部門管理的污水管溢流口源源不斷直排水體, 兩部門相互指責對方治理工作不到位。 這種條塊化的劃分讓本應系統化的流域治理變得碎片化, 沒有遵循流域污染治理的客觀規律。 第三、充分體現流域治理的系統性, 強調源頭治理。 從統籌水上、岸上污染治理以及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
都體現了流域治理是系統工程。 第四、整個“河長制”可操作性強。 “河長制”是經過了長達6年的實踐-總結-實踐, 成熟後才在全國推廣的, 擁有成功的案例和成套的辦法。

“河長制”的推廣體現出我國水環境治理思路的轉變。 這表現為:第一、明確治理目標, 明確了治理的任務由地方承擔, 並責任到人。 這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在水問題上的遠見卓識、根治水問題的決心和務實的作風。 第二、強調系統治理和源頭治理:從水體污染到岸上的源頭治理, 從水體到山水林田湖系統, 打破以往的條塊化劃分。 這實際上是從問題形成的機理上重新認識並構建科學的治理思路, 是根治水環境問題的關鍵。 第三、“河長制”包含水利安全、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的豐富內涵,體現出全面認識流域功能,綜合治理的目標,的確是利國利民的好事情。由於我國水問題是多年積累下來的問題,其根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但“河長制”等切實有效的辦法的推廣確帶來了良好勢頭。筆者在各地走訪時,發現環境治理已經上升為當地政府的首要工作,各地正以前所未有的主動姿態和不拘一格的方式來實踐“河長制”,令人非常振奮。

環境事業的春天來了!

作者簡介:

吳靜, 侗族,博士,清華大學環境學院副研究員。

第三、“河長制”包含水利安全、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的豐富內涵,體現出全面認識流域功能,綜合治理的目標,的確是利國利民的好事情。由於我國水問題是多年積累下來的問題,其根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但“河長制”等切實有效的辦法的推廣確帶來了良好勢頭。筆者在各地走訪時,發現環境治理已經上升為當地政府的首要工作,各地正以前所未有的主動姿態和不拘一格的方式來實踐“河長制”,令人非常振奮。

環境事業的春天來了!

作者簡介:

吳靜, 侗族,博士,清華大學環境學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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