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總部頒發的《軍隊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女方為軍隊人員, 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時, 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
國家有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發佈單位:國務院 施行時間:2001-06-20) 第26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2、《勞動法》(發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施行時間:1995-01-01)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發佈單位:國務院 施行時間:1988-09-01)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 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附:《軍隊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 現就軍隊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軍隊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鼓勵按政策生育。 育齡夫妻可以自行選擇懷孕生育子女的時間,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為殘疾兒, 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 另一方未生育過, 該對夫妻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累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 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 且符合戶籍所在地規定的, 但重婚夫妻除外;
4.戶籍所在地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的。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申請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軍隊人員, 應當向所在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經審核後, 按照戶籍所在地的規定辦理生育證明。 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在接到生育申請後, 應當在30天內予以批復。 夫妻雙方均為軍隊人員的, 由女方單位負責審批。
四、軍隊人員結婚,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 增加婚假7天,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福利待遇不變。 女方為軍隊人員, 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時, 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 增加孕產假90天;在哺乳期的, 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假期, 提供相應條件。
五、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按照國家和軍隊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死亡、傷殘的, 可以按照國家和軍隊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按照國家和軍隊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 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六、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育齡夫妻, 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此前已經享受的無需退還。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繼續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七、違反本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對軍隊人員還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各級要將貫徹落實《規定》作為當前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務,加強宣傳教育和政策解讀。要嚴格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把握標準條件,嚴格程式要求,確保全面兩孩政策順利實施。各級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工作指導,確保各項服務優待措施落實到位。
七、違反本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對軍隊人員還應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各級要將貫徹落實《規定》作為當前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務,加強宣傳教育和政策解讀。要嚴格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把握標準條件,嚴格程式要求,確保全面兩孩政策順利實施。各級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工作指導,確保各項服務優待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