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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公開」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起訴書:魏某某介紹賣淫案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甯秦檢訴刑訴〔2017〕1170號

被告人魏某某, 女, 1981年**月**日出生於湖北省應城市, 身份證號碼4222021981********, 漢族, 初中文化, 無業, 住南京市秦淮區**號**幢**室。 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 於2017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7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同年11月25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當日由該分局執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偵查終結, 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 於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 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魏某某,

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來, 被告人魏某某單獨或者與周某某(已判刑)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招攬嫖客, 先後四次介紹沈某某、葛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區淮海路68號蘇甯諾富特酒店等處賣淫, 從中收取介紹費用。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7年5月22日淩晨, 被告人魏某某與周某某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 介紹沈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區淮海路68號XX酒店1903房間向王某某賣淫。

二、同年5月22日晚上, 被告人魏某某與周某某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 介紹沈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區中山東路160號XX酒店6411房間向胡某某賣淫。

三、同年9月28日晚上, 被告人魏某某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 介紹葛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區淮海路88號XX酒店1601房間向鮑某某賣淫。

四、同年10月6日晚上, 被告人魏某某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 介紹葛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區**路**號**幢**單元**室向陳某某賣淫。

2017年10月12日, 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照片;

2.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書證;

3.證人周某某、賴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製作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 被告人魏某某介紹他人賣淫,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魏某某與他人共同實施介紹賣淫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構成共同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提起公訴, 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曲偉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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