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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在為駕駛員辦理車輛審驗過程中強制收取押金,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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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又想知道群眾反映的問題是否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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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1

阿克蘇地區拜城縣聽眾反映企業拖欠社保費用多年

劉先生反映, 自己此前在拜城縣新興鑄管煤焦化廠工作過一段時間, 2015年6月從公司離職。 但離職後劉先生在辦理社保業務時發現, 該企業沒有為劉先生繳納2014年至2015年離職前這一段時間的社保費用, 導致劉先生的利益受損。 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工單位應盡的責任, 也是國家法規明文規定的,

那麼這家公司為何要拖欠劉先生的社保費用呢?

拜城縣社保局回復

經過調查, 該企業拖欠職工社保費用的情況確實存在。 經過核實, 造成該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此前幾年, 該企業因效益下降, 資金運轉困難, 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用。 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 對於類似企業可申請適當延期補繳相關費用。 2017年該企業經營狀況好轉, 已經開始陸續為職工補繳社保費用, 但因劉先生已于2015年離職, 聯繫方式變更, 故而一直未能聯繫上劉先生, 因此社保補繳費用的工作因此耽誤了。 經過聯繫溝通, 拜城縣社保局已經監督該企業將拖欠的社保費用為劉先生足額補交, 該問題已經得到妥善解決。

回饋2

昌吉市一客運班車駕駛員反映運輸公司在為駕駛員辦理車輛審驗過程中強制收取押金

張師傅是掛靠在昌吉市順通運輸公司從事客運工作的一位駕駛員, 他向節目組反映:前不久因為車輛年審, 需要去所在公司開一份審車委託書, 但沒想到企業卻提出要收取5000元押金才能給開具這個證明。 張師傅表示這個費用前幾年也沒有收取過, 今年公司卻突然提出, 究竟是否屬於合理收費, 引發了大量駕駛員的質疑。

昌吉市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局答覆

經查, 事情起因是順通運輸公司發現在實際運營中, 存在個別駕駛員及相關車輛存在不按時審驗、不按時買保險、不履行國家規定的超載超限要求等違法違規行為, 給公司、社會和運輸行業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

所以公司從2017年11月開始對不同的車型收取一定的押金, 數額從2000元到5000元不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相關規定, 該公司此項收費行為不屬於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而屬於市場調節價, 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通過市場競爭進行調節, 該公司收取押金行為需要經過雙方協商約定。 目前針對這一情況, 昌吉市發改委工作人員積極調解, 運輸公司和車主經過協商, 決定將押金收取費用降為2000元, 如果當年駕駛員未出現任何違規行為, 會在年底退還給駕駛員。

回饋3

幹了30多天離職, 不發全額工資

烏魯木齊的張先生反映, 2017年曾經在一家公司擔任保安, 因為家庭個人原因, 只幹了30多天就離職了,

但該公司卻因張先生工作時間過短, 拒絕足額支付這期間的勞動報酬, 只願意給張先生一小部分報酬。

烏魯木齊市勞動監察支隊答覆

經《新廣行風熱線》回饋這一問題後, 烏魯木齊市勞動檢查部門對相關企業進行了約談, 經過調查, 此前該企業確實就勞動報酬支付金額與張先生產生爭議, 經過勞動監察部門的協調, 該企業也意識到了自身問題進行了整改。 目前張先生和原工作單位已經達成賠償協定, 其工作期間勞動報酬已經按招聘時的約定, 足額支付到位。

記者:姚冶 審稿:劉華

監製:許紅濤 審核:孫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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