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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去年年休假未用完怎麼辦?關於年休假,這4個問題你得知道!

一轉眼, 已經進入2018年。 不少人提出, 去年年假未及時休, 不知今年是否已經作廢。

一位供職於某企業的職工小李說, 單位要求未休的年假在第二年3月份前必須一次性休完, 過期作廢。

也有職工小周表示, 她所在的公司只允許員工在當年休完年假。

而供職於一家外企的員工小張表示, 每年12月份該公司人力資源部會提醒未休完年假的人儘快把年假休完。 如果員工沒有休年假, 公司要付給員工3倍工資。

那麼, 如果員工上一年度的年休假未休完, 應當如何處理呢?

提醒1

年休假“過期作廢”的規定不合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 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 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根據規定,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由此可見, 安排符合條件的職工休帶薪年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以上三位元勞動者所在單位因為工作繁忙, 未主動安排職工休假已違反了相關規定。 當然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也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但並不意味著跨年度後, 未休完年休假的勞動者的相應權利就完全喪失了。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還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小李和小周所在單位規定年休假逾期作廢, 這是不合法的。 單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責任, 必須拿出兩方面的證明材料:一是單位對職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職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

且提出了書面申請。

提醒2

不安排或跨年度安排應徵得本人同意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 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 統籌安排年休假。 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另外,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 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即用人單位需另外支付職工相當於日工資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這裡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 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 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所以, 如果小張來不及把當年的年假休完, 公司不安排小張2017年度年休假而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或將他2017年度年休假延續至2018年度,

都需征得小張本人同意。

提醒3

年休假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

雖然年休假“過期作廢”的規定不合法, 但是勞動者還是應當及時維權, 因為還涉及仲裁時效期的問題。 一般認為, 年休假工資屬於福利待遇範疇, 適用普通時效, 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

勞動報酬即工資, 是勞動者所付出勞動的對價。 對於“年休假工資”的認定不應以名稱而論, 而應當以其法律性質來進行辨析認定。 年休假是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體現, 應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 即200%的工資報酬是因勞動者休息權不能享有而轉化成的經濟補償, 並非勞動者固有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換言之, 年休假工資報酬中, 雖有工資二字,但不具有工資之實。因此年休假工資應適用普通時效的規定。

關於年休假,這4個問題你得知道!

Q:到新單位不滿一年有權休假嗎?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備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該一年的工作經歷並不僅限定在現用人單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全日制工作時間。

Q:職工在當年度已享受婚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還能休年休假嗎?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員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Q:單位組織旅遊能否代替年休假嗎?

未經職工同意,單位組織旅遊不能代替年休假。

勞動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時亦應尊重職工的個人意願。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替代休假的,應當證明此方式屬於雙方約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的合意。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安排旅遊不屬於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情況,而應屬於用人單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獎勵或福利。

Q:辭職時年假沒休完怎麼辦?

辭職時年假沒休完,用人單位應折現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雖有工資二字,但不具有工資之實。因此年休假工資應適用普通時效的規定。

關於年休假,這4個問題你得知道!

Q:到新單位不滿一年有權休假嗎?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備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該一年的工作經歷並不僅限定在現用人單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全日制工作時間。

Q:職工在當年度已享受婚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還能休年休假嗎?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員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Q:單位組織旅遊能否代替年休假嗎?

未經職工同意,單位組織旅遊不能代替年休假。

勞動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時亦應尊重職工的個人意願。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替代休假的,應當證明此方式屬於雙方約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的合意。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安排旅遊不屬於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情況,而應屬於用人單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獎勵或福利。

Q:辭職時年假沒休完怎麼辦?

辭職時年假沒休完,用人單位應折現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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