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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私設“監獄”關押貸款人兩月 檢察院不予起訴

銀行討不回貸款, 然後就將貸款人騙過來非法拘禁起來, 貸款人兩次被非法關押長達兩個多月。 公安機關對銀行私設“監獄”問題依法立案偵查, 可在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 檢察院卻簡單粗暴地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縱使違法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

案發福建泉州, 涉案的銀行高管僅被刑事拘留十天。

銀行高管拘了貸款人兩個月

洪清越先生是福建石獅人, 近年來與民生銀行泉州分行多名高管有經濟往來, 他是這起非法拘禁案的受害人, 被民生銀行非法關押長達兩個多月。

據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移送審查起訴材料認定:

洪清越於2014年1月以個人名義向民生銀行石獅晉南支行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此後, 又於2014年7月, 洪清越再次以其經營的金葫蘆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民生銀行石獅晉南支行申請授信貸款8000萬元。

因洪清越逾期未歸還貸款,

2015年1月14日, 民生銀行石獅晉南支行副行長莊海清, 將洪清越帶至刺桐路民生銀行泉州分行, 由該行資產保全部的副總劉若斌、與該行的安全保衛部員工曾小林、李曉葉將被害人洪清越控制在二樓辦公室, 不讓洪清越離開, 脅迫洪清越歸還貸款。

至2015年1月16日晚, 因洪清越未能籌錢還款, 劉若斌等人又將被害人洪清越帶至刺桐路與東湖街交叉口處的民生銀行泉州分行職工之家大樓, 控制在該處二樓辦公室, 並準備了棉被等日常用品, 讓被害人洪清越吃住在該處, 且限制洪清越會見家人、朋友、生意夥伴, 繼續催討貸款。 至2015年2月16日除夕晚上才讓被害人洪清越離開該處。

期間, 犯罪嫌疑人劉若斌、楊軍、李海濤、曾小林、李曉葉、陶行勇、何耶威等多名員工以及保安輪班負責看守被害人洪清越,

不讓洪清越離開長達1個月。

因洪清越仍未歸還上述貸款, 2015年4月9日, 犯罪嫌疑人莊海清、劉若斌再次使用上述手段, 將被害人洪清越控制在上述民生銀行泉州分行職工之家二樓辦公室, 繼續催討貸款, 至2015年5月6日才讓被害人洪清越離開該處。

期間, 犯罪嫌疑人劉若斌、楊軍、何耶威、裘德元、潘培成等多名員工以及保安輪班負責看守被害人洪清越, 不讓洪清越離開長達1個月。

恢復自由後的洪清越, 不斷向有關部門對民生銀行泉州分行進行控告。 直至2015年9月6日, 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才認為“有違法犯罪事實存在”而以非法拘禁進行立案偵查。 次日,

劉若斌、楊軍、李海濤等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可在他們被刑拘10天后的9月17日, 均被取保候審了。

檢察院不予起訴被指枉法

在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 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不符合起訴條件”,

於2017年2月27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以這種方式對案件進行了終結。

更有意思的是, 在對該三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時, 對同一事實和理由的同一起案件, 並不是作同案處理, 而是按三個不同的文號分別作出了三份《不起訴決定書》, 這在刑事訴訟案件當中十分罕見。

在該案當中,民生銀行的相關人員因私利與洪清越產生債務糾紛,當借款無法按期回收的情況下,即採取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洪清越還款,並非法侵佔了洪清越的大量財產,其中包括扣押他人向洪清越借款的憑證、房產證等物品。另外,還脅迫被害人洪清越簽署多份根本不存在實際借款的借據、收條、帳號確認書、最高額借款擔保合同、債權轉讓協議書等。

該案的非法拘禁動機、關押和釋放的時間、參與人員、採取的方式手段等問題,已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明確確認。在證據如此充分確鑿的情況下,依法還應當追究幕後策劃者和主使者的刑事責任。但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院卻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僅不將幕後主使者列入追責範圍,而且還對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的三名嫌疑人作不予起訴決定。這既放縱了犯罪分子,也違背了國家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定義務。

檢察院這一不起訴決定,致使被害人洪清越被脅迫簽訂的相關文書無法撤銷、被非法扣押的借據等物品無法要回。檢察機關的亂作為,不僅致使被害人洪清越因非法侵害而面臨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還嚴重破壞了我國的全面依法治國之方略,是極其不負責任的濫用職權之枉法行為。

試問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連非法拘禁他人兩個月都可以不予起訴,那要關押別人多長時間才能提起公訴?這樣一起時間、地點、參與作案人員、採取的手段等均非常明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簡簡單單的非法拘禁案,卻被檢察機關弄得如此複雜,難道這就是泉州的法治?如果連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都不能好好遵守法律,那還能指望誰去遵紀守法?

為此,望上級紀檢和檢察機關能對該不予起訴案予以重視,公開回應公眾質疑,維護法律和法治的嚴肅性,給相關當事人一個明白和公道。

同時,關於民生銀行泉州分行被舉報違法違規放貸、相關人員涉嫌巨額受賄等問題,“凜然資訊”將進一步跟蹤揭露。

在該案當中,民生銀行的相關人員因私利與洪清越產生債務糾紛,當借款無法按期回收的情況下,即採取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洪清越還款,並非法侵佔了洪清越的大量財產,其中包括扣押他人向洪清越借款的憑證、房產證等物品。另外,還脅迫被害人洪清越簽署多份根本不存在實際借款的借據、收條、帳號確認書、最高額借款擔保合同、債權轉讓協議書等。

該案的非法拘禁動機、關押和釋放的時間、參與人員、採取的方式手段等問題,已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明確確認。在證據如此充分確鑿的情況下,依法還應當追究幕後策劃者和主使者的刑事責任。但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院卻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僅不將幕後主使者列入追責範圍,而且還對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的三名嫌疑人作不予起訴決定。這既放縱了犯罪分子,也違背了國家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定義務。

檢察院這一不起訴決定,致使被害人洪清越被脅迫簽訂的相關文書無法撤銷、被非法扣押的借據等物品無法要回。檢察機關的亂作為,不僅致使被害人洪清越因非法侵害而面臨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還嚴重破壞了我國的全面依法治國之方略,是極其不負責任的濫用職權之枉法行為。

試問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連非法拘禁他人兩個月都可以不予起訴,那要關押別人多長時間才能提起公訴?這樣一起時間、地點、參與作案人員、採取的手段等均非常明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簡簡單單的非法拘禁案,卻被檢察機關弄得如此複雜,難道這就是泉州的法治?如果連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都不能好好遵守法律,那還能指望誰去遵紀守法?

為此,望上級紀檢和檢察機關能對該不予起訴案予以重視,公開回應公眾質疑,維護法律和法治的嚴肅性,給相關當事人一個明白和公道。

同時,關於民生銀行泉州分行被舉報違法違規放貸、相關人員涉嫌巨額受賄等問題,“凜然資訊”將進一步跟蹤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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