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 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該條文明確規定土地徵收必須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符合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並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徵收必須符合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徵收土地應獲得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
土地徵收的程式:
1、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 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2、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 建設佔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3、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核批准相關征地手續。
4、發佈征地公告。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 由被徵收土地所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 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制定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進行補償安置。 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 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徵收土地的補償:
徵收土地的, 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 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 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 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 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準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解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2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以上,是對土地徵收中的程式及補償問題的一個講解。希望各位被徵收人在土地被徵收的過程中,能夠具體對比分析明確土地徵收程式是否合法,補償是否適當,對於違法的徵收行為、不合理的補償應當及時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準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解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2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以上,是對土地徵收中的程式及補償問題的一個講解。希望各位被徵收人在土地被徵收的過程中,能夠具體對比分析明確土地徵收程式是否合法,補償是否適當,對於違法的徵收行為、不合理的補償應當及時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