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新近修改《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並出臺8項配套制度, 為巡視工作持續發力提供制度保障。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 內蒙古新修改的這一“實施辦法”對原44條中的17條進行了增、刪、補、調, 進一步明確了巡視的政治定位、範圍內容、工作程式和方式方法, 補充了盟市、旗縣(市、區)黨委建立巡察制度的內容。 據此辦法, 自治區各垂直管理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可組織開展系統、單位內部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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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 內蒙古出臺巡視工作規劃(2017-2021年)、被巡視黨組織配合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規定、巡視整改督查辦法以及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等8項配套制度。
其中, 巡視工作規劃(2017-2021年)要求, 自治區每年至少開展2輪巡視、覆蓋50個左右黨組織, 將對盟市、旗縣(市、區)、區直單位、區屬國有企業、區屬高等院校、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共243個黨組織進行全面巡視,
來源 | 新華社
審核 | 徐東巍
編輯 | 宗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