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概覽
支持對象
支持標準
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總投資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一般項目, 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總投資在1500萬元以上的重點專案, 單個專案支持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支援範圍
一、融合應用。 在遠端檢測、預測維護、倉儲物流、影像分析、決策輔助等場景, 電腦視覺、語音語義識別、認知計算、自然語言處理、人機交互等人工智慧技術的深度融合應用。
二、核心產業。 智慧網聯汽車輔助駕駛、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化和城市軌道交通智慧決策控制系統開發;智慧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研發和產業化;智慧終端機產品、智慧家居產品、安防產品、無人系統等研發和產業化;自主要伺服器級作業系統、智慧行業應用軟體發展;深度學習通用處理器晶片、行業應用晶片研發和產業化;智慧工業感測器、智慧消費電子感測器研發和產業化。
三、數據支撐。 構建基於資料收集、交易流通、傳感採集等多管道資料資源彙聚平臺;建設跨行業跨領域大資料平臺, 重點實現各方面的資料資源分享融合和流通交換;政務資料資源交換共用平臺建設。
上海市人工智慧創新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國發〔2017〕35號)的有關要求, 聚焦人工智慧創新發展, 加快人工智慧在重點行業場景中的應用,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援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人工智慧的政策規定和導向要求, 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聚焦重大專案,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經濟資訊化委負責編制專項支援資金需求預算, 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援重點, 發佈年度專案申報通知和指南, 受理專案申報, 組織專案評審, 編制資金使用計畫, 對專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並負責項目的驗收。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援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支持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 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五條(支持範圍)
專項支持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融合應用。 聚焦製造業和相關服務業在遠端檢測、預測維護、倉儲物流、影像分析、決策輔助等場景, 支援電腦視覺、語音語義識別、認知計算、自然語言處理、人機交互等人工智慧技術的深度融合應用。
(二)發展核心產業。 支援智慧網聯汽車輔助駕駛、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化和城市軌道交通智慧決策控制系統開發;支援智慧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研發和產業化;支援智慧終端機產品、智慧家居產品、安防產品、無人系統等研發和產業化;支援自主要伺服器級作業系統、智慧行業應用軟體發展;支援深度學習通用處理器晶片、行業應用晶片研發和產業化;支援智慧工業感測器、智慧消費電子感測器研發和產業化。
(三)加強資料支撐。 支援構建基於資料收集、交易流通、傳感採集等多管道資料資源彙聚平臺;支援建設跨行業跨領域大資料平臺, 重點實現各方面的資料資源分享融合和流通交換;支援建設政務資料資源交換共用平臺建設。
(四)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援的事項。
已通過其他管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援的專案,
第六條(支援方式)
專項支援資金採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條(支持標準)
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總投資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一般項目, 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總投資在1500萬元以上的重點專案, 單個專案支持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經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項目, 支援比例可以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第八條(申報通知)
市經濟資訊化委根據本市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導向, 編制發佈專項支援資金年度專案申報通知和指南, 明確申報要求、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資訊。
第九條(專案申報)
有關單位可以按照年度專案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 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 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專案評審)
市經濟資訊化委根據年度專案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專案,由市經濟資訊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經綜合平衡後編制擬支持項目計畫,並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支持專案計畫。
第十一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援的專案,由市經濟資訊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專案,由市經濟資訊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專案協議)
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援的專案,市經濟資訊化委應當與專案承擔單位簽訂專案協定。專案協定應當明確專案內容、專案總投資、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付方式、資金用途、驗收考核指標、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經市經濟資訊化委書面同意,專案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協定內容。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
對於專項支持金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專案,項目立項後先行撥付支援資金的50%,項目完成且通過驗收後再撥付剩餘尾款。
對於專項支持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專案,採取後補貼方式,專案驗收通過後一次性撥付專項支援資金。
第十四條(專案管理)
專案執行過程中,專案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定的約定實施專案,定期向市經濟資訊化委或者受委託的協力廠商機構報送專案進展及專項支援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資訊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專案承擔單位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專案驗收)
專案完成後,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在專案執行期結束後6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市經濟資訊化委提出驗收申請。市經濟資訊化委或者受委託的協力廠商機構按照專案協議約定對專案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專案變更和撤銷)
若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請市經濟資訊化委審核。
除不可抗力外,專案因故終止或撤銷的,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將已經撥付的專項支援資金按原管道退繳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財務監督)
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對於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專項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專案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收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九條(資訊公開)
市經濟資訊化委根據政府資訊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援資金資訊公開工作。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資訊化委對專案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專案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記錄專案承擔單位在專案申報、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階段的失信行為資訊,並按規定將有關資訊提供給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對於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3年內申報市經濟資訊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
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專案完成後,市經濟資訊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專案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追蹤問效。
第二十二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轉自——“上海經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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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專案評審)
市經濟資訊化委根據年度專案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專案,由市經濟資訊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經綜合平衡後編制擬支持項目計畫,並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支持專案計畫。
第十一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援的專案,由市經濟資訊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專案,由市經濟資訊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專案協議)
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援的專案,市經濟資訊化委應當與專案承擔單位簽訂專案協定。專案協定應當明確專案內容、專案總投資、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付方式、資金用途、驗收考核指標、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經市經濟資訊化委書面同意,專案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協定內容。
第十三條(資金撥付)
對於專項支持金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專案,項目立項後先行撥付支援資金的50%,項目完成且通過驗收後再撥付剩餘尾款。
對於專項支持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專案,採取後補貼方式,專案驗收通過後一次性撥付專項支援資金。
第十四條(專案管理)
專案執行過程中,專案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定的約定實施專案,定期向市經濟資訊化委或者受委託的協力廠商機構報送專案進展及專項支援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資訊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專案承擔單位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專案驗收)
專案完成後,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在專案執行期結束後6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市經濟資訊化委提出驗收申請。市經濟資訊化委或者受委託的協力廠商機構按照專案協議約定對專案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專案變更和撤銷)
若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請市經濟資訊化委審核。
除不可抗力外,專案因故終止或撤銷的,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將已經撥付的專項支援資金按原管道退繳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財務監督)
專案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對於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專項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專案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收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九條(資訊公開)
市經濟資訊化委根據政府資訊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援資金資訊公開工作。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資訊化委對專案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專案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記錄專案承擔單位在專案申報、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階段的失信行為資訊,並按規定將有關資訊提供給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對於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3年內申報市經濟資訊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
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專案完成後,市經濟資訊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專案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追蹤問效。
第二十二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轉自——“上海經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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