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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甯檢察院丨被告人家裡的“庭審”

日前, 永寧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和法官、律師等在被告人王某家中開庭, 解決了被告人因路途遙遠、行動不便而無法到庭的問題。

這是一起民事訴訟所引發的刑事案件。 2013年, 被告人王某在一起合同糾紛的訴訟中, 向法院提交蓋有虛假印章的文書。 2016年2月16日, 永寧縣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因王某患有高血壓(極高危)、糖尿病、慢性腎衰竭等嚴重疾病, 需要長期臥床並定期接受透析治療, 致使本案一直無法開庭審理。 檢察官剛開始接觸被告人的時候, 發現王某抵觸情緒很大, 檢察官幾次來到被告人家中, 向王某闡明法律關於坦白及當庭自願認罪的能夠獲得從輕處罰的規定, 經過檢察官的細緻講解, 被告人終於化解了心結。

為了充分保護王某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王某身體狀況, 征得其同意後, 檢察官向法院提出了更改庭審現場的建議。

法院採納了檢察官的意見, 決定把法庭設在被告人家中。 庭審當天, 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書記員等圍坐在被告人王某床前形成一個簡易法庭, 在其家中審理該案。 當天, 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 表示一定會真誠悔改, 在今後的人生旅程中遵紀守法。

來源丨寧夏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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