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稅務總局網站8日消息, 為加強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費稅的徵收管理, 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開具。 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 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 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 應憑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以及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 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 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扣除憑證。
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