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 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或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繫群眾、熱心調解工作, 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準和文化水準的成年公民擔任。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 也可以口頭申請。 口頭申請的, 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調解勞動爭議, 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 耐心疏導, 幫助其達成協議。
達成調解協定後,
一方當事人在協定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定,
用人單位在協定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
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