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兩起“高鐵堵門事件”引發社會各方關注,
激起線民熱議是空前的。
(一)1月5日, 安徽女子在合肥站要等家人上車“扒高鐵車門”被罰款。
(二)1月11日, 陝西省寶雞南站一女子因夫妻吵架引發“堵高鐵門”事件。
(三)網上出現執門事件, 線民關注評論要有法律底線, 這兩件事不能做!
一是借事造謠傳謠, 已有線民借事造謠被查處。
二是人肉搜索當事人資訊, 合肥站由“扒高鐵車門”扒出女子教師身份, 繼而扒出其丈夫身份。
(四)相關規定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 法律也規定了明確的責任。 通過人肉搜索將公民個人資訊大肆曝光,
2017年新修訂的《民法總則》明確了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 該法第111條規定,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網路安全法》對網路空間的個人資訊保護進行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 這一法律規定了個人資訊的含義、個人資訊權利、個人資訊的匿名化處理。 同時該法強調“未經被收集者同意, 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此外還特別規定, 提供個人資訊要“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
1、《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 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高人民法院2014年發佈的《網路侵權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
3、刑法修正案九還專門規定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明確了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入罪標準。
——造謠、傳謠的相關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 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適用前款規定。
2、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佈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警提醒:文明上網,理性評論。言行需有度,越線會違法!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湖北網警綜合網路資訊編輯)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3、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警提醒:文明上網,理性評論。言行需有度,越線會違法!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湖北網警綜合網路資訊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