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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網現熱點事件,這兩件事不要做,已有線民就高鐵堵門事件造謠被查處

近日, 兩起“高鐵堵門事件”引發社會各方關注, 激起線民熱議是空前的。

(一)1月5日, 安徽女子在合肥站要等家人上車“扒高鐵車門”被罰款。

(二)1月11日, 陝西省寶雞南站一女子因夫妻吵架引發“堵高鐵門”事件。

(三)網上出現執門事件, 線民關注評論要有法律底線, 這兩件事不能做!

一是借事造謠傳謠, 已有線民借事造謠被查處。

二是人肉搜索當事人資訊, 合肥站由“扒高鐵車門”扒出女子教師身份, 繼而扒出其丈夫身份。

(四)相關規定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 法律也規定了明確的責任。 通過人肉搜索將公民個人資訊大肆曝光,

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

2017年新修訂的《民法總則》明確了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 該法第111條規定,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網路安全法》對網路空間的個人資訊保護進行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 這一法律規定了個人資訊的含義、個人資訊權利、個人資訊的匿名化處理。 同時該法強調“未經被收集者同意, 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此外還特別規定, 提供個人資訊要“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

1、《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 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高人民法院2014年發佈的《網路侵權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

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資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資訊, 造成他人損害, 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刑法修正案九還專門規定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明確了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入罪標準。

——造謠、傳謠的相關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 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適用前款規定。

2、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佈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警提醒:文明上網,理性評論。言行需有度,越線會違法!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湖北網警綜合網路資訊編輯)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警提醒:文明上網,理性評論。言行需有度,越線會違法!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湖北網警綜合網路資訊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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