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2014年3月7日,
被告王海剛駕駛雲DDR166號小型轎車沿曲靖市麒麟區S315線由南向北行駛,
在行駛中與被害人毛某某所騎的自行車相撞,
造成毛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後被告王海剛逃離事故現場。
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被告人王海剛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件經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人王海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駕駛車輛行駛中肇事,
造成一人死亡,
且肇事後逃逸,
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關某某等人341186.7元(全部未履行),
被告刑滿釋放後下落不明,
後依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承辦人多次到戶籍地和申請人提供位址處找尋被執行人,
但被執行人至今下落不明。
案件介紹:2008年8月9日,
被告瞿雪飛駕駛雲DD2500號車(核載5人,
實載7人)沿曲靖市麒麟區建甯東路由西向東行駛,
造成車上人員張某某搶救無效死亡,
4人受傷,
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瞿雪飛屬酒後駕車且超速行駛,
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應負全部責任。
經過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瞿雪飛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三年;同時判處被告瞿雪飛支付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費用257594.89元。
判決生效後,
被告瞿雪飛並未支付原告張某某上述款項,
原告方申請執行後,
本院於2009年12月22日向被執行人瞿雪飛發出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瞿雪飛逾期未履行,
後本院每年多次到被執行人住所地尋找無果,
並向社區詢問證明瞿雪飛本人長期不在家,
至今下落不明。
我院又加大執行力度將被執行人瞿雪飛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
限制高消費,
在微信公眾號上發佈失信資訊,
還對其進行布控,
但也未找到被執行人。
案件介紹:2011年3月2日,
被告張燕東駕駛雲D988ZA小型普通客車沿曲靖市麒麟區瑞和西路由東向西行駛,
在由東向南左轉時,
與去上班的黃某某所騎沿瑞和西路由西向東行駛的雲DP5945號二輪摩托車側部相撞肇事。
導致黃某某當場死亡。
2011年3月31日經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隊(麒公交事認字{2011}第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
被告張燕東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超速且未讓直行的機動車輛先行,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過錯。
後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麒少民初字第17號民生判決書,
由被告人張燕東賠償原告鮑某某等各項經濟損失費共計213218元。
經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被執行人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