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土資源部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協作推進行政公益訴訟促進法治國土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提出通過建立完善案件資訊共用平臺、重大情況通報、聯合開展專項行動、日常聯絡機制, 加強檢察機關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協作配合, 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促進法治國土建設。
日前, 湖北檢察機關針對國土部門未依法履職行為提起兩起行政公益訴訟, 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今天, 小編通過咱們湖北的2個案例, 為大家答疑解惑。
2010年8月, 甘某擅自將其承包的國有坑塘水面11203平方米(折16.8畝)予以填埋硬化, 用以堆放礦物礦渣。 大冶市國土局一直未依法作出處理, 未責令甘某恢復土地原狀和處以罰款。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向市國土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 認定大冶市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建始縣人民檢察院向建始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15年, 建始縣民族醫院通過招拍掛程式取得了一宗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並于同年10月8日與縣國土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在簽訂合同時縣民族醫院繳納了第一期800萬元國有土地出讓金, 並在合同中約定於2016年12月30日前繳清餘款795.5萬元, 但縣民族醫院至今仍未繳納餘款。 縣國土局對縣民族醫院逾期欠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法行為, 未依法採取追繳手段, 致使國有財產受到嚴重損害。
2017年10月27日, 建始縣檢察院向縣國土局發出檢察建議書, 建議縣國土局依法履行職責, 將縣民族醫院欠繳的795.5萬元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利息和違約金追繳到位。 但縣國土局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仍未依法履行追繳職責, 導致該筆出讓金仍未收回。 鑒於此, 建始縣人民檢察院向建始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縣國土局依法履行對該筆土地出讓金的收繳職責。
編輯| 余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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