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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改革的理論與實踐—第八屆河北檢察理論研究年會觀點摘編

編輯:貢鈺楠

檢察改革的理論與實踐

——第八屆河北檢察理論研究年會觀點摘編

在近日舉行的第八屆河北檢察理論研究年會上,

26名來自全省各地檢察機關的檢察人員及省內外高校的專家學者圍繞“檢察改革的理論與實踐”這一年會主題, 分別從4個單元議題作了精彩發言。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教授胡志風等7位元嘉賓, 圍繞各單元議題作了有針對性的點評。

第一單元:檢察監督理論

點評嘉賓:

河北經貿大學教授武建敏

省檢察院偵監一處處長賈志宏

承德市平泉市檢察研究室主任胡守成在《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檢察職能的調整與完善》一文中提出, 檢察職權決定著檢察職能的定位和範圍, 檢察職能體現著檢察權的目的和功能。 檢察職能配置與調整應遵循憲法定位原則、體現檢察機關的性質界定、符合法治建設發展的需要。 正確認識檢察職能的調整,

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圍繞檢察機關性質定位全面加強檢察監督職能;以檢察規律為指引不斷完善和優化檢察職能。

張家口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副部長蘇喜民、技術處副處長宋春陽、宣化區檢察院檢察長楊文武在《監察體制改革視角下談強化刑事訴訟監督權》一文中提出, 整合成立刑事訴訟監督中心, 行使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活動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權。 加強刑事訴訟監督程式化建設, 做到依法監督是前提, 規範監督範圍、手段;有完整的監督過程是重心, 包括啟動、監督實施、回饋、責任追究等程式;強化制度機制建設是保障, 健全重特大案件的適時介入, 內部各部門的配合支持,

外部溝通協調, 專項監督工作等機制。

唐山市路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單慶梅、偵查監督科科長張琳芳、檢察員陳偉在《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問題和對策》一文中提出, 總結其他省市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監督的實踐和面臨的問題, 建立與完善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監督機制, 包括堅持監督原則、強化監督理念, 拓展多管道的線索來源機制, 構建多層次的監督糾正機制, 規範提前介入和案件指導制度, 完善與派出所的配合機制, 建立相關的檢察配套機制。

廣宗縣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翠然在《互聯網大資料背景下的財產刑執行檢察工作》一文中提出, 財產刑執行檢察一直是檢察機關履行刑事執行檢察職責的薄弱環節,

檢察機關應研發一套符合財產刑執行檢察工作特點的獨立的資訊系統, 建立由生效判決、財產狀況、執行機關、被執行人、執行相關人、執行相關機構等子模組組成的財產刑執行檢察資訊系統, 完善財產刑執行檢察資訊庫, 為財產刑執行檢察提供有效平臺。

武建敏在點評中指出, 一是按照孟德斯鳩的理解, “法是從事物的本性中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 那麼研究檢察職能和職權就要沿著“性質-職能-職權”的邏輯脈絡加以把握, 這便是符合了“事物的本性”。 二是刑事訴訟監督實際上是一種程式性的權力, 而非實體的處分權, 這是現代性法治精神的體現。 監督權要進一步細化和梳理,

成為一個連續性的完整的體系。 三是檢察機關對派出所工作的監督能夠優化、提高派出所的辦案品質。 四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理論基礎是公共利益, 要堅持這個恰當定位, 進一步研究探索, 加大監督力度, 深化監督效果。

賈志宏在點評中認為, 一是檢察監督研究要明確政治方向。 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堅持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統一, 立足于有利於完善和發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研究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二是突出檢察監督重點。 緊緊圍繞司法責任制改革和監察體制改革, 認真研究檢察監督中帶有普遍性的重大、疑難問題, 探索檢察監督的新途徑、新方式。 三是檢查監督研究要注重實踐成效。結合實際,聚焦業務,深入實踐、深入基層、深入辦案一線,推進法律監督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單元:司法責任制改革實踐

點評嘉賓:

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王利軍

張家口市赤城縣檢察院檢察長韓鯤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現實路徑研究》一文中提出,依據職位分類,將檢察機關的職能和相關工作進行細化分解、設置職位,通過職位分析和職位評價,依法依規將職位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和層次。建立健全檢察人員履行法定職責職業保障;完善身份保障制度,進一步細化《檢察官法》規定;完善經濟保障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建立與工作職責、實績和貢獻緊密聯繫的工資分配機制。

廊坊市霸州市檢察院研究室主任尚軍政在《基層檢察官權力清單研究》一文中提出,應大膽、全面放權,不能畏首畏尾,才能與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相對等。要始終貫穿“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讓司法更加權威、高效、公平。妥善處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察委員會的關係,合理配置大膽放權與有效監督之間的關係,積極順應司法改革與遵循司法規律,正確推進權力清單羅列與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套的關係,確立檢察官獨立辦案的主體地位。

邯鄲市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張永進在《檢察官辦案組改革初探》一文中提出,縱觀檢察官辦案組改革實踐,檢察官辦案組面臨組織類型多元、運行機制失範、適用範圍模糊、責任認定簡單等諸多問題,影響著辦案組織發展進程。未來檢察官辦案組改革應當實現組織類型的統一、運行機制的規範化、適用範圍的限定化、責任認定的精細化,進而健全辦案組織功能,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成效。

邯鄲市大名縣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霍琳在《融入新秩序 實現新平衡——入額檢察官適應改革新模式研究》一文中提出,事物基於矛盾而發展,基於發展而實現平衡。檢察官個人角度要認清變與不變,追求平衡與發展,主動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正確對待分歧與困惑,改革的設計者、承擔者、親歷者都要思考和行動,做出回答,融入新秩序,適應制度,超越自我,實現新的平衡和發展。

王利軍在點評中指出,一是進一步審視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優勢和落實中不到位的問題,不僅注重檢察院、法院的內部效應,還應當從全域,從社會效果來整體把握。二是正確把握檢察官的精神需求、物質需求和職權保障,讓檢察官減少物質需求方面的顧慮,集中精力提高檢察業務水準。三是完善權力清單制度,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檢察官權力清單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應當不斷有所調整和探索。四是加強辦案組的類型、適用物件、責任的探索和實踐。五是應當辯證看待、正確理解“辦案”、“管理”、“同工同酬”的含義,提高輔助人員的積極性,運用管理學知識設計出績效評價標準,合理構建員額入額及退出規則。六是探索檢察官研修制度,特別是涉及互聯網的知識對檢察官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切實增強檢察官的素質和修養,保持與時俱進的心態和終身學習的態度。

第三單元: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點評嘉賓: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宋偉衛

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馬東新

平泉市檢察院檢察長柴暢達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下的訴偵關係辨析》一文中提出,公訴是刑事訴訟中與偵查、審判聯繫最為緊密的檢察核心職能,以審判為中心對公訴與偵查的關係提出新的要求。公訴工作要以規制為基調探索重構新型訴偵關係,最終探索構建以公訴為主導的刑事指控體系,實現“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檢察機關公訴的轉型發展。

石家莊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長安區檢察院檢察長蘭志偉和幹警張亮在《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基層公訴工作的應對研究》一文中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本質是要保證庭審發揮決定性作用。刑事法庭將逐步成為公訴人員履行職能的主要場所。公訴人的專業水準和當庭表現,將直接影響到審判機關對於案件事實的內心確信和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的認可度。

唐山市路南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王志凱在《以審判為中心視野下的審前過濾問題研究》一文中提出,審前過濾視野輻射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優化。審前過濾終極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加強人權保護,直觀目的是服務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合理分流案件,幫助法官提高審判效率。通過過濾大部分輕微或無罪案件,抑控刑事案件公訴數,為庭審實質化提供可能。審前過濾是促進刑事訴訟訴前程式優化、重塑公訴權、增強檢察監督剛性、推動檢察機關轉型發展的契機,要以改革的新思維全新定位和設計。

保定市安新縣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田蓓在《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的構建》一文中提出,近年來多起冤假錯案的頻頻曝光,對案件證據把關不嚴,對證據之間的矛盾置之不理,對證據鏈條的疏漏視而不見,基本上成為這些案件的通病。必須充分發揮證據的核心作用,構建合法有效的證據體系,把握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搭建刑事訴訟證據體系,構建以公訴為主導的新型偵訴審關係。

宋偉衛在點評中指出,以庭審為中心對公訴工作帶來的影響是:庭審成為定罪量刑的決定性階段,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必然會加強,這就對檢察機關的辦案品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案品質的提高必然會導致公訴資源的投入增加,因此,必須做好刑事案件在審前的科學分流。公訴在審前這個階段處於中心的地位,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偵查和起訴工作必須緊密配合,要強化公訴對偵查的引導和規制。庭審的實質化使得庭審活動具有更多的變數,對抗性也更強,需要公訴人提高自身當庭應變的能力和水準。

馬東新在點評中認為,一是要準確把握以審判為中心的含義。要注意整體和系統理解,它是針對庭審虛化、證據不扎實等問題提出的糾偏措施,實質上是以證據為中心、使程式正當化。二是在實踐中要健全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相適應的“四個機制”,即庭前主導、審前過濾、庭審指控、人權保障。三是在公訴實踐中,加大親歷性、庭審對抗性、控辯平等性,完善認罪認罰等制度。

第四單元:

涉法涉訴改革與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

點評嘉賓: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教授、研究員胡志風

省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主任朱新燕

邢臺市清河縣檢察院黨組成員張葆紅在《芻議基層檢察機關如何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一文中提出,正確分析涉法涉訴信訪特點,轉變信訪案件辦理的思路和觀念,將信訪案件轉化為申請法律監督案件,以法律程式的終結維護司法權威;完善法律監督工作機制,明確、細化申請監督案件的受理標準,加強訴訟監督的剛性,強化監督案件辦理的內部機制。

唐山市路北區檢察院研究室主任劉樹利在《人民監督員制度探析》一文中提出,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監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要從檢察工作規律入手,結合中央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改革精神,通過法理政策分析和比較研究,改革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

滄州市新華區檢察院檢察長于靖、幹部范瑋華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一文中提出,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目的是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管道,健全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人民監督員制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一些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尤其是選任和管理,需要改革和完善。要圍繞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待完善之處進行思考和分析,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制度。

任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米隨章、劉順平、政治部孫雲祥同志在《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問題研究》一文中提出,結合通過律師代理,化解積案的案例,研究什麼情況下實行律師參與,採取什麼形式聘用律師、怎樣配合好律師工作等問題,邊做對上訪人化解工作邊研究探索,邊實踐邊總結,注意借鑒,在辦理中少走彎路,提高辦案效率和息訴罷訪成功率。

胡志風在點評中指出:一、關於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訟信訪問題。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正式發佈了《關於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正式納入司法改革軌道。幾年來,律師作為協力廠商身份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司法作用不斷深化,檢察環節的律師參與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也不斷完善。但當前的改革實踐中仍存在著律師參與的品質和效率有待提升、配套輔助機制不夠健全等現實問題。當前應從強化立法保障,關注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與可實現性,要關注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同時提升參與律師的整體素質、完善律師參與工作配套保障機制等方面進行綜合治理。

二、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必要關注以下幾個基本問題。一是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問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定目的在於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健全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治化,提高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監督員制度存在的價值是其在客觀上填補了檢察工作中處於監督薄弱的地帶,不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且應當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發展。要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革的各項部署,適時調整監督範圍,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對有關問題的研究,並積極推進人民監督員的相關立法工作。二是關於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制度問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是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礎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該項制度的發展方向以及該項制度設置目的的良好實現。人民監督員制度自產生以來,主要有“內選”和“外選”兩種模式。目前,人民監督員主要來自於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的推薦,相對而言,自薦產生的人民監督員所占比例較低。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改革完善過程中應對該問題給予一定的關注,這對於制度與執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在人民監督員啟動監督程式中設置覆議程式客觀上符合立法制度設定的三個基本要求。啟動監督程式時進行覆議客觀上符合中國傳統與中國國情,也符合我國一貫堅持的重視群眾路線的政治大環境;覆議程式的設置在客觀上有利於司法成本的有效利用;覆議程式的設置在客觀上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設計目的的實現具有良好的保障作用。

朱新燕在點評中認為,自2003年8月高檢院部署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以來,已運行14年,經過先期試點、擴大試點、全面實行、深化改革等4個階段,被納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規劃,相繼被寫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中央文件。在監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要認真總結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監督程式試點和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經驗做法,在人民監督員選任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式、知情權保障等方面深化改革。

三是檢查監督研究要注重實踐成效。結合實際,聚焦業務,深入實踐、深入基層、深入辦案一線,推進法律監督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單元:司法責任制改革實踐

點評嘉賓:

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王利軍

張家口市赤城縣檢察院檢察長韓鯤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現實路徑研究》一文中提出,依據職位分類,將檢察機關的職能和相關工作進行細化分解、設置職位,通過職位分析和職位評價,依法依規將職位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和層次。建立健全檢察人員履行法定職責職業保障;完善身份保障制度,進一步細化《檢察官法》規定;完善經濟保障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建立與工作職責、實績和貢獻緊密聯繫的工資分配機制。

廊坊市霸州市檢察院研究室主任尚軍政在《基層檢察官權力清單研究》一文中提出,應大膽、全面放權,不能畏首畏尾,才能與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相對等。要始終貫穿“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讓司法更加權威、高效、公平。妥善處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察委員會的關係,合理配置大膽放權與有效監督之間的關係,積極順應司法改革與遵循司法規律,正確推進權力清單羅列與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套的關係,確立檢察官獨立辦案的主體地位。

邯鄲市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張永進在《檢察官辦案組改革初探》一文中提出,縱觀檢察官辦案組改革實踐,檢察官辦案組面臨組織類型多元、運行機制失範、適用範圍模糊、責任認定簡單等諸多問題,影響著辦案組織發展進程。未來檢察官辦案組改革應當實現組織類型的統一、運行機制的規範化、適用範圍的限定化、責任認定的精細化,進而健全辦案組織功能,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成效。

邯鄲市大名縣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霍琳在《融入新秩序 實現新平衡——入額檢察官適應改革新模式研究》一文中提出,事物基於矛盾而發展,基於發展而實現平衡。檢察官個人角度要認清變與不變,追求平衡與發展,主動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正確對待分歧與困惑,改革的設計者、承擔者、親歷者都要思考和行動,做出回答,融入新秩序,適應制度,超越自我,實現新的平衡和發展。

王利軍在點評中指出,一是進一步審視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優勢和落實中不到位的問題,不僅注重檢察院、法院的內部效應,還應當從全域,從社會效果來整體把握。二是正確把握檢察官的精神需求、物質需求和職權保障,讓檢察官減少物質需求方面的顧慮,集中精力提高檢察業務水準。三是完善權力清單制度,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檢察官權力清單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應當不斷有所調整和探索。四是加強辦案組的類型、適用物件、責任的探索和實踐。五是應當辯證看待、正確理解“辦案”、“管理”、“同工同酬”的含義,提高輔助人員的積極性,運用管理學知識設計出績效評價標準,合理構建員額入額及退出規則。六是探索檢察官研修制度,特別是涉及互聯網的知識對檢察官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切實增強檢察官的素質和修養,保持與時俱進的心態和終身學習的態度。

第三單元: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點評嘉賓: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宋偉衛

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馬東新

平泉市檢察院檢察長柴暢達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下的訴偵關係辨析》一文中提出,公訴是刑事訴訟中與偵查、審判聯繫最為緊密的檢察核心職能,以審判為中心對公訴與偵查的關係提出新的要求。公訴工作要以規制為基調探索重構新型訴偵關係,最終探索構建以公訴為主導的刑事指控體系,實現“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檢察機關公訴的轉型發展。

石家莊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長安區檢察院檢察長蘭志偉和幹警張亮在《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基層公訴工作的應對研究》一文中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本質是要保證庭審發揮決定性作用。刑事法庭將逐步成為公訴人員履行職能的主要場所。公訴人的專業水準和當庭表現,將直接影響到審判機關對於案件事實的內心確信和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的認可度。

唐山市路南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王志凱在《以審判為中心視野下的審前過濾問題研究》一文中提出,審前過濾視野輻射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優化。審前過濾終極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加強人權保護,直觀目的是服務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合理分流案件,幫助法官提高審判效率。通過過濾大部分輕微或無罪案件,抑控刑事案件公訴數,為庭審實質化提供可能。審前過濾是促進刑事訴訟訴前程式優化、重塑公訴權、增強檢察監督剛性、推動檢察機關轉型發展的契機,要以改革的新思維全新定位和設計。

保定市安新縣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田蓓在《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的構建》一文中提出,近年來多起冤假錯案的頻頻曝光,對案件證據把關不嚴,對證據之間的矛盾置之不理,對證據鏈條的疏漏視而不見,基本上成為這些案件的通病。必須充分發揮證據的核心作用,構建合法有效的證據體系,把握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搭建刑事訴訟證據體系,構建以公訴為主導的新型偵訴審關係。

宋偉衛在點評中指出,以庭審為中心對公訴工作帶來的影響是:庭審成為定罪量刑的決定性階段,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必然會加強,這就對檢察機關的辦案品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案品質的提高必然會導致公訴資源的投入增加,因此,必須做好刑事案件在審前的科學分流。公訴在審前這個階段處於中心的地位,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偵查和起訴工作必須緊密配合,要強化公訴對偵查的引導和規制。庭審的實質化使得庭審活動具有更多的變數,對抗性也更強,需要公訴人提高自身當庭應變的能力和水準。

馬東新在點評中認為,一是要準確把握以審判為中心的含義。要注意整體和系統理解,它是針對庭審虛化、證據不扎實等問題提出的糾偏措施,實質上是以證據為中心、使程式正當化。二是在實踐中要健全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相適應的“四個機制”,即庭前主導、審前過濾、庭審指控、人權保障。三是在公訴實踐中,加大親歷性、庭審對抗性、控辯平等性,完善認罪認罰等制度。

第四單元:

涉法涉訴改革與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

點評嘉賓: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教授、研究員胡志風

省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主任朱新燕

邢臺市清河縣檢察院黨組成員張葆紅在《芻議基層檢察機關如何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一文中提出,正確分析涉法涉訴信訪特點,轉變信訪案件辦理的思路和觀念,將信訪案件轉化為申請法律監督案件,以法律程式的終結維護司法權威;完善法律監督工作機制,明確、細化申請監督案件的受理標準,加強訴訟監督的剛性,強化監督案件辦理的內部機制。

唐山市路北區檢察院研究室主任劉樹利在《人民監督員制度探析》一文中提出,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監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要從檢察工作規律入手,結合中央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改革精神,通過法理政策分析和比較研究,改革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

滄州市新華區檢察院檢察長于靖、幹部范瑋華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一文中提出,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目的是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管道,健全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人民監督員制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一些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尤其是選任和管理,需要改革和完善。要圍繞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待完善之處進行思考和分析,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制度。

任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米隨章、劉順平、政治部孫雲祥同志在《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問題研究》一文中提出,結合通過律師代理,化解積案的案例,研究什麼情況下實行律師參與,採取什麼形式聘用律師、怎樣配合好律師工作等問題,邊做對上訪人化解工作邊研究探索,邊實踐邊總結,注意借鑒,在辦理中少走彎路,提高辦案效率和息訴罷訪成功率。

胡志風在點評中指出:一、關於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訟信訪問題。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正式發佈了《關於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正式納入司法改革軌道。幾年來,律師作為協力廠商身份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司法作用不斷深化,檢察環節的律師參與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也不斷完善。但當前的改革實踐中仍存在著律師參與的品質和效率有待提升、配套輔助機制不夠健全等現實問題。當前應從強化立法保障,關注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與可實現性,要關注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同時提升參與律師的整體素質、完善律師參與工作配套保障機制等方面進行綜合治理。

二、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必要關注以下幾個基本問題。一是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問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定目的在於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健全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治化,提高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監督員制度存在的價值是其在客觀上填補了檢察工作中處於監督薄弱的地帶,不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且應當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發展。要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革的各項部署,適時調整監督範圍,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對有關問題的研究,並積極推進人民監督員的相關立法工作。二是關於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制度問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是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礎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該項制度的發展方向以及該項制度設置目的的良好實現。人民監督員制度自產生以來,主要有“內選”和“外選”兩種模式。目前,人民監督員主要來自於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的推薦,相對而言,自薦產生的人民監督員所占比例較低。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改革完善過程中應對該問題給予一定的關注,這對於制度與執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在人民監督員啟動監督程式中設置覆議程式客觀上符合立法制度設定的三個基本要求。啟動監督程式時進行覆議客觀上符合中國傳統與中國國情,也符合我國一貫堅持的重視群眾路線的政治大環境;覆議程式的設置在客觀上有利於司法成本的有效利用;覆議程式的設置在客觀上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設計目的的實現具有良好的保障作用。

朱新燕在點評中認為,自2003年8月高檢院部署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以來,已運行14年,經過先期試點、擴大試點、全面實行、深化改革等4個階段,被納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規劃,相繼被寫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中央文件。在監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要認真總結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監督程式試點和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經驗做法,在人民監督員選任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式、知情權保障等方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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