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案件作為想愛你在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 上訴期限應該是很多人關心的吧, 那麼今天就以此作為講解重點。 並且要糾正大家一個誤區。
一、民事案件上訴立案期限是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對於上訴的案件, 直接受理, 也就是說此時並沒有一個立案審查的期限。 只要當事人是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的, 就必須立案受理。
可能很多人把訴訟時效和這個搞混了, 訴訟時效在另一文章裡會講解。
二、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 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體提起上訴, 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訴。
2、提起上訴的物件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當事人不服並依法行使上訴權, 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 稱上訴對象。 調解協定不能成為上訴物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 都不准上訴。 除以上可以上訴的三種裁定外, 其他裁定, 也不准上訴。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 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 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 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 即上訴人通過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裁判的一種意思表示。 當事人上訴的口頭表示, 不能代替上訴狀, 但當事人已口頭表示上訴的, 應當告知他們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書寫上訴狀,
上訴狀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上訴人補正, 但不能以此為理由剝奪其上訴權。
上述四個條件, 必須同時具備, 上訴才能成立, 才能引起第二審程式的發生。 當事人已提起上訴的案件, 第一審判決、裁定不發生效力。 但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效力不發生影響, 仍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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