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華為大戰三星20個月後終見分曉

1月11日, 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一審宣判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 判令被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兩項4G標準必要專利技術。 這是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揭牌辦公後審理的第一起智慧財產權案件, 也是國內首例無線通訊國際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

2016年5月, 華為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保護其兩項發明專利。

原告華為訴稱,

涉案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 被告4家公司未經原告許可, 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 同時, 原告在與被告的談判代表人、也是被告的控股公司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 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 具有明顯過錯,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4家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專利侵權行為。

被告答辯稱, 其沒有實施原告華為指控其專利侵權的行為, 原告華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盡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義務, 而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許可談判中無明顯過錯, 因此, 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案件涉及兩大問題,

一是FRAND問題, 涉及雙方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 對於授權合約無法達成, 原告與被告誰存在過錯的問題;二是技術事實的查明與認定問題, 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護的專利是否為4G標準必要專利, 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專利權的行為, 以及被告的抗辯主張能否成立等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定, 原告華為享有本案中要求保護的兩項發明專利權, 且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

法院查明, 2011年7月至今, 原告華為與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已六年多, 原告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 符合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而對方在談判過程中, 在程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

違反FRAND原則。 被告在我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慧終端機產品, 一定會使用原告華為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 因此, 在原告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權以後, 被告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原告的兩項專利技術, 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