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 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一審宣判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 判令被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韻和科技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兩項4G標準必要專利技術。 這是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揭牌辦公後審理的第一起智慧財產權案件, 也是國內首例無線通訊國際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
2016年5月, 華為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保護其兩項發明專利。
原告華為訴稱,
被告答辯稱, 其沒有實施原告華為指控其專利侵權的行為, 原告華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盡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義務, 而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許可談判中無明顯過錯, 因此, 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案件涉及兩大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定, 原告華為享有本案中要求保護的兩項發明專利權, 且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
法院查明, 2011年7月至今, 原告華為與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已六年多, 原告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 符合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而對方在談判過程中, 在程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