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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天下:愛犬,也要守法律底線

每個人都有價值選擇的自由, 但在表達自身價值選擇和個人主張的同時, 必須尊重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底線。

近日, 湖南長沙市天心區一隻疑似無主金毛犬咬傷行人, 被民警用木棒撲殺的視頻在網路流傳, 引發輿論關注。

監控視頻和警方情況通報顯示:當日有群眾報警稱被狗咬傷, 民警迅速趕至現場處置時發現, 另一市民也被狗攻擊, 所幸因衣服較厚未受傷。 民警在沒找到狗主人、也未配備麻醉槍、且考慮到手槍射擊容易跳彈傷人的情況下, 為防止該犬傷害更多行人, 遂用木棒將狗撲殺。

根據《長沙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對疑似狂犬的, 養犬者應主動控制或捕殺犬只。 無法控制或捕殺犬只的, 養犬者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規定, 可以說, 民警將傷人惡犬撲殺的行為, 不僅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也保護了公共安全, 還考慮到了“手槍射擊容易跳彈傷人”可能發生的安全隱患。

然而, 民警的這一正常執法行為, 卻被一些人說成是“長沙芙蓉路一金毛狗被民警活活折磨幾個小時致死”, 並在網路上施以“殘忍”“暴力”等道德批判。 更有甚者, 還有人掀起“人肉”執法民警的活動, 貼出該民警的部分個人資訊, 公開煽動嚴懲執法民警。

從個人價值選擇的角度出發, 是否愛狗、怎麼愛狗都無可厚非。 每個人都有價值選擇的自由, 但在表達自身價值選擇和個人主張的同時, 也必須尊重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底線。

然而一些人以所謂“愛狗”和“道德”之名, 將自己的價值取向強加於人, 甚至以涉嫌違法和破壞秩序的方式表達訴求、傷害他人,

顯然超越了個人權利的邊界, 破壞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尊嚴——對民警的執法行為惡意造謠, 甚至公然地“人肉”和煽動嚴懲執法民警;無視多位路人已遭惡犬攻擊、可能會有更多行人被咬傷的情形, 只關注撲殺行為給自我價值帶來的衝擊, 並對他人安全和公共秩序漠然視之。 須知, 個人的價值選擇, 無論如何都不應超越群體安全的公共利益, 不得高於法律秩序的權威和剛性。

“參差多態是幸福之源。 ”時代的進步, 讓我們正身處一個日益開放包容、尊重多元價值的社會。 但同時我們不應忘記:任何價值和行為都應建立在合法有序的基礎之上, 對秩序和法律的牢牢遵循, 應成為不容任何人踐踏的底線。

(來源於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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