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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蘭考:法院確認強拆違法,縣政府上訴被駁回

原告:李先生

代理律師: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陳海峰律師

被告:蘭考縣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李先生系河南省蘭考縣市皓村村民, 在該村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用於居住的房屋, 並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為實施市皓新型社區建設專案, 蘭考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成立市皓村城中村改造指揮部, 李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範圍。

但自城中村改造開始實施後, 縣政府從未發佈過任何公告。 鑒於認為縣政府實施的房屋拆遷違法, 李先生一直未與縣政府達成補償協定。 2016年9月25日, 蘭考縣綜合執法局作出蘭綜限拆告字(2016)第XXX號限期拆除通知書,

責令李先生在收到通知書三日內自行將房屋拆除, 並於作出的當天即向李先生進行送達, 因當日李先生家中無人採取了留置送達, 張貼其門牆上。 2016年9月27日在李先生沒有防備的情況下縣政府組織大量人員將其房屋強制拆除。

雖然也曾想過房屋會被強拆, 但是李先生沒想到來得這麼快, 這麼乾脆, 根本沒有喘息的餘地。 面對縣政府赤裸裸的強拆行為, 李先生找到了我們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也把最後的希望交給了我們。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律師接受委託之後, 在對案件情況進行詳盡分析的基礎上, 理解了李先生的訴求, 並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本案最關鍵的違法點:政府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後, 在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情況下, 沒有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式, 也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便直接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程式嚴重違法。

一審判決, 確認違法

經過法庭審理,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確認蘭考縣人民政府於2016年9月27日對李X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政府上訴被駁回

一審判決確認蘭考縣政府強拆李先生房屋違法之後, 本以為案件能夠到此結束, 律師也開始準備為李先生申請補償安置, 但沒想到蘭考縣政府對一審判決不服, 並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正義是不懼任何審判的, 即使上訴也不能抹去政府違法的事實。 針對縣政府的上訴陳海峰律師並沒有畏懼, 當庭提出了以下意見:

一、一審原告房屋並非違建, 僅是縣政府為推進征地工作的藉口。

一審原告李先生系農村村民, 其在本村集體土地上建有房屋, 並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蘭考縣政府在土地徵收及城中村改造過程中, 以一審原告沒有辦理規劃手續、土地證缺乏檔案等理由, 認定李先生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

但實際上僅是因李先生一直未與蘭考縣政府達成補償安置協議, 為了推進征地工作的實施, 蘭考縣政府才將李先生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 至於房屋手續不全, 則是由於農村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等原因造成,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著只有部分建設手續甚至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情況, 是一種客觀現實, 不是農村居民能夠克服和解決的, 其不存在過錯,相反,這種管理現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由此可見,縣政府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直接將李先生的房屋認定為違建僅是為了推進征地工作找的藉口,並沒有法律依據。

二、縣政府所作行政行為的目的非法,實質為濫用職權逼迫一審原告簽訂拆遷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在本案中,蘭考縣政府推進徵收實施工作,已與大部分村民簽訂補償協定,因本案一審原告沒有簽訂補償協定,蘭考縣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式,而徑行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其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式、加快拆除進程,屬於濫用職權,嚴重違法,並且其所稱據此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強組織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僅僅是為了逼迫一審原告簽訂拆遷協議,其據此作出的強拆行為更是與法律相背離。

最終在陳海峰律師的激烈辯護,以及李先生的不懈努力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蘭考縣政府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其不存在過錯,相反,這種管理現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由此可見,縣政府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直接將李先生的房屋認定為違建僅是為了推進征地工作找的藉口,並沒有法律依據。

二、縣政府所作行政行為的目的非法,實質為濫用職權逼迫一審原告簽訂拆遷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在本案中,蘭考縣政府推進徵收實施工作,已與大部分村民簽訂補償協定,因本案一審原告沒有簽訂補償協定,蘭考縣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式,而徑行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其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式、加快拆除進程,屬於濫用職權,嚴重違法,並且其所稱據此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強組織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僅僅是為了逼迫一審原告簽訂拆遷協議,其據此作出的強拆行為更是與法律相背離。

最終在陳海峰律師的激烈辯護,以及李先生的不懈努力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蘭考縣政府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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