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現在成了農村的病, 得治, 越來越沒有人情味了。 “天價彩禮”, 這不是一個新話題, 但卻是一個急需社會更多關注的問題。 近年來, 隨著農民的“錢袋子”越來越鼓, 結婚相互攀比、鋪張浪費之風在一些農村地區也愈演愈烈, 延續幾千年的傳統婚嫁風俗也越來越往一條畸形化之路上發展。 連年暴漲的彩禮錢, 讓不少為兒娶妻的農村家庭叫苦不迭, 也引發出一串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 調查顯示, 大量存在的農村離婚糾紛、民間借貸糾紛, 始作俑者多為高價彩禮、大操大辦。 另外, 被婚禮嚴重透支的家庭經濟讓父母重新返貧,
天價的彩禮可是愁壞了很多農村男孩父母, 娶親嫁女本來是一個人一個家庭頭等大事, 簡單的禮尚往來也是應該提倡的。 但隨之而來的高價彩禮演變成了“拿金錢買愛情”。
2018年婚姻法, 農村天價彩禮時代將終結!娶媳婦不再遇天價彩禮。
收彩禮的行為是否等於騙婚涉及刑事犯罪
收彩禮本身只是關於締結婚約所走的一個程式和習俗, 也並不能被認定為騙婚行為。 但對於部分不懷好意的人借訂立婚約, 但又在獲得彩禮後立即悔婚, 甚至跑路找不到人的, 就可能涉及到刑法上的詐騙罪, 堅決要求將彩禮還給當事人。
“天價彩禮”危害之大, 破除此亂象已刻不容緩。 筆者認為, 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引導農民移風易俗。 要充分發揮宣傳引導作用, 通過各種管道宣傳高彩禮婚姻的危害性, 揭露和曝光反面典型, 提高農民群眾的思想認識, 引導農村家庭把精力用到勤勞致富、增加收入上, 逐步改變傳統不文明的婚嫁陋習, 有效地制止高彩禮婚姻的發生。 要通過引導、幫助村民發展致富的主導產業, 不斷增加家庭經濟收入, 從根本上解決一些村民通過用嫁姑娘得到的鉅款彩禮來改變家庭經濟拮据現狀的現象, 逐漸使新的婚姻風尚成為農村婚俗的主流。
彩禮返還的相關婚姻法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也就是收了彩禮後以後悔婚、拒絕結婚或者雙方分手, 只要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 也不打算領取結婚證的, 不管是男方悔婚, 還是女方悔婚, 都應該退還彩禮。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屬於已婚又離婚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也就是說, 一方為購置財產造成生活困難的, 可酌情要求對方返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彩禮本身的意義上來講, 它就是一種定情的符號和承諾, 表明男方的誠意和決心, 體現男方對女方家的尊重。 我們呼籲, 莫要讓“天價彩禮”綁架美好的婚姻, “天價彩禮”當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