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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徒殺人焚屍一審被判死刑

盜竊熟人後被認出, 被告人陸某害怕事情暴露, 竟將其殺人滅口, 並在離開前放火焚屍, 毀滅罪證。 4月9日, 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 該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陸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去熟人家盜竊被認出

對方鬆手放其離開

今年51歲的被告人陸某, 通州區川薑鎮人, 小學文化, 在鎮上的一家工廠上班, 平日喜歡賭博, 贏了還想贏,

輸了就迫切想“翻本”。 2016年春節期間, 他輸掉2000多元。

那段時間, 和陸某同鄉的趙某也經常在一起打牌。 趙某喜歡喝酒, 有時玩一個小時牌就弄幾口酒。 陸某看他喜歡喝酒, 經常喝得迷迷糊糊, 就想晚上到他家偷點錢以彌補損失。

2016年2月某日, 陸某白天輸掉了420塊錢, 趙某白天當著大家的面數過錢, 於是晚上等趙某睡著後, 陸某直接推開趙某的房門進去偷了1700元。 同年3月13日23時許, 陸某準備去上夜班, 因離上班還有一段時間, 他就開電瓶車從家裡出發, 騎到趙某家附近下車。

在推門入室、欲再次實施盜竊時被趙某發現, 陸某趕緊推著電瓶車逃離現場。 趙某大喊“抓賊, 抓賊”並追了過去, 陸某驚慌之中摔了一跤, 把膝蓋跌破了, 褲子也壞了。

趙某上前見是相識的陸某, 就鬆手掉頭回了家。

擔心壞事敗露沒面子

兇手潛入被害人家

陸某擔心被趙某說出去沒面子, 還會連累老婆兒子, 就想乾脆把趙某殺了。 在經過一個破舊的房子時, 陸某撿了一根有手臂粗細、齊腰高的木棍, 再次來到趙某家屋外等候, 準備乘趙某入睡後將其打死。

次日淩晨3時許, 陸某脫掉了鞋子, 持木棍輕手輕腳地進入了趙某的房間, 但剛跨進去地板響了, 他趕緊退到門外。 趙某被驚醒後拿手電筒照, 發現又是陸某。 於是, 陸某就欲拿木棍砸趙某, 趙某退回去頂住門大喊:“小陸, 你不要這樣做, 這樣子會出人命的!”

陸某不予理會, 使勁撞開門後, 用木棍連續擊打趙某頭面部、雙手掐壓趙某頸部,

致趙當場死亡(男, 歿年67歲)。 打鬥中, 陸某左腳底被掉落的熱水瓶的碎玻璃劃傷, 另有一隻襪子遺落在現場, 後陸某又從趙某的衣服口袋中竊得600餘元。

為了毀屍滅跡, 陸某在離開前將毛毯、衣服用打火機點燃, 扔在趙某身上, 見到明火後逃離現場並將木棍丟棄。 隨後, 陸某就推電瓶車直接回了家, 老婆問怎麼回來早了, 他謊說廠裡機台壞了先回來了。

第二天早上, 陸某發現左腳襪子的小指頭、左褲管膝蓋位置壞了, 外套上面有血跡, 就換了襪子、衣褲, 把褲子扔到河裡的垃圾堆上面, 把外套裝在方便袋裡扔進河裡。 之後在薑灶街上的一家藥房買了創可貼、雙氧水、棉球、知了殼, 還去修了電瓶車。 兩次在趙某家偷來的錢, 陸某都放在床的被褥下麵。

後經法醫鑒定, 被害人趙某系顱腦損傷合併機械性窒息死亡。 經價格鑒證, 被害人趙某家被燒毀的部分財物的價格為566元。

南通中院作一審判決

三罪並罰執行死刑

法庭上, 被告人陸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殺害趙某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辯解稱第一次盜竊1700元沒有人知道, 是他主動講出來的, 第二次偷了五六百元;對於放火, 其主觀上只是想毀滅證據, 並不是想放火燒房子、危害公共安全。 請求法庭從寬處罰, 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提出, 被告人陸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系坦白, 並當庭自願認罪, 無前科劣跡, 請求法庭對其從寬處罰。 被告人陸某用打火機焚燒屍體衣物毛毯的行為,

並不代表構成放火罪, 根據陸某的供述火勢沒有繼續擴大的可能性, 在可控的範圍內, 不會對周圍的房屋、人員財產造成威脅, 公訴人所舉證據也未達到充分程度, 因此, 陸某的這一行為不構成放火罪。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陸某在入戶盜竊被被害人趙某發現並逃離後, 為滅口採用棍砸、手掐壓頸部等方式故意非法剝奪趙某生命;後又放火毀屍滅跡, 危害公共安全, 未造成嚴重後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陸某先後兩次入戶盜竊, 且數額達到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盜竊罪。 公訴機關指控陸某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放火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定性正確, 應予以支持。 陸某一人犯數罪, 依法應數罪並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彭軍君 通訊員顧建兵

依法應數罪並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彭軍君 通訊員顧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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