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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蘆薈飲料後身體不適 未標食用量超市“退一賠十”

昨天, 邗江區法院就公佈了一起關於多喝蘆薈飲料而引起的官司。 市民潘女士飲用了揚州某超市銷售的蘆薈飲料後, 感到身體不適, 認為是飲料未按相關規定標注食用量所致, 為此, 把超市告上法庭, 要求“退一賠十”。

飲用蘆薈飲料不適

標籤中竟未標注警示語

2015年4月25日, 市民潘女士在揚州某超市購買了37組蘆薈飲料, 每組3

經上網查詢, 潘女士得知, 庫拉索蘆薈凝膠為新資源食品, 衛生部等6部門在相關檔中規定, 庫拉索蘆薈凝膠每日食用量應不大於30克, 孕婦、嬰幼兒不宜適用。 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

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語,並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

對照規定, 潘女士查看所購買的蘆薈飲料發現, 該飲料標籤中標注的原產地為中國臺灣, 雖然配料表中標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和汁”, 且標注有“本品添加蘆薈, 孕婦和嬰幼兒慎用”等字樣, 但並沒有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要求超市索賠未果

顧客一怒之下訴至法院

潘女士認為, 這樣的蘆薈飲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要求超市退還貨款900餘元, 並給付貨款10倍的賠償款。 但超市並不同意。 見超市堅持不賠, 潘女士訴至邗江區法院。

庭審中, 超市方表示, 他們之所以不同意賠償潘女士, 因為涉案飲料來源合法,

經過檢驗檢疫, 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要求, 即便標籤存在瑕疵, 完全不能等同於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且超市不存在明知不合格卻故意銷售的行為, 不適用10倍賠償。 請求法院駁回潘女士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 原被告雙方就“涉案飲料中文標籤上未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是否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問題, 爭執不下, 經調解也未能達成一致。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超市被判令“退一賠十”

法院認為, 食品安全標準既包含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品質要求, 也包含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本案涉及的是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籤要求。 衛生部等6部門《關於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號)中有明確規定,

要求此類產品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的警示語, 由於涉案飲料缺失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籤要求, 故應認定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日前, 邗江區法院經審理後, 對此案作出判決, 判令涉案超市返還潘女士貨款900余元, 並賠償潘女士9000余元。

通訊員 邗民一 記者 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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