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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擬規定:勿以預設選擇方式為旅客購買付費服務

資料圖:旅客辦理登機手續。 陳超 攝

《徵求意見稿》指出, 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導致旅客非自願退票的,

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時, 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該退還旅客全部票款, 不得收取退票費。 旅客因傷病要求退票時, 符合條件的, 不得收取退票費。 殘疾軍人、殘疾員警、兒童旅客、嬰兒旅客已購特種票價機票要求退票的, 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費。

《徵求意見稿》提到, 對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旅客或者行李;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行李;辦理乘機手續時出具的身份證件與購票時身份證件不一致的旅客, 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徵求意見稿》指出, 因超售導致旅客在登機口自願放棄行程或被拒絕登機, 承運人應當做好後續服務工作。 為旅客安排的後續航班離站時間與旅客原購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間隔在2小時以上,

承運人應當為旅客提供免費餐食。 為旅客安排的後續航班離站時間與旅客原購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間隔在6小時以上, 旅客要求住宿的, 承運人應當提供免費住宿。

《徵求意見稿》明確, 承運人應當按月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上個月所運營航班的准點率數據並在售票環節告知旅客。 承運人應當按月向民航行政機關提交上個月內行李事故差錯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行李事故差錯所涉及的航班號、行李事故差錯數量及類型。 承運人應當按月向民航行政機關提交上個月內超售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當月超售航班資訊、旅客自願和非自願被拒絕登機的人數以及承運人所做出的補償方式。

民航局定期向社會公佈航班正常情況、行李事故差錯情況、殘疾人旅客運輸情況、超售情況以及旅客投訴情況。

《徵求意見稿》規定, 承運人有未制定超售規則、未在官方網站公佈其所運營航班的准點率資料並在售票環節告知旅客的等行為的, 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給予警告, 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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