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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雪入職新浪一天賺了一堆公仔,她一個月可能也上不了幾天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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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陸鵬鵬

今日, 網上火了一則故事, 27歲阿裡高級工程師相親穿特步被婉拒, 另一邊, 就傳出韓雪入職新浪科技的消息, 對此有網友調侃稱, 新浪員工的福音, 韓雪來拯救男程式師了。

眾所周知, 韓雪屬娛樂圈裡對數碼科技類產品較為精通的女演員, 而此次入職新浪科技則是作為“首席科技體驗官”, 消息稱韓雪不僅辦理了入職, 曬了工牌, 現場還表示“有可能參加今後的拆機欄目”。

對此, 藍鯨聯繫到新浪科技的記者, 他表示韓雪坐在其同桌位置。

1月22日會參與公司舉辦的新浪科技風雲榜。 但韓雪與公司之間的具體細節事宜不清楚。

圖片來自新浪科技記者提供

明星“入職”互聯網, 這是一筆雙贏的買賣

近年來馬雲等大佬們忙著唱歌演戲, 明星們卻紛紛入職互聯網公司,

角色互換忙的不亦樂乎。 事實上明星“入職”互聯網公司已經不是新鮮事。

藍鯨梳理了近年來入職互聯網公司的明星:

2015年3月, 周傑倫“入職”唯品會, 出任“首席驚喜官”(CJO), 開啟明星跨界互聯網的先河;

2015年9月, Angelababy出任美麗說CFO(首席時尚官);

2015年7月15日, 阿裡巴巴集團宣佈, 成立阿裡音樂集團, 高曉松加盟阿裡音樂, 出任董事長;

2016年5月, 宋仲基任統一鮮橙多CPO(首席漂亮官);

2016年5月, 賈乃亮任一下科技“首席創意官”;

2016年8月, 範冰冰出任花椒直播“首席體驗官”;

2016年12月, 趙麗穎和陳偉霆出任愛奇藝“首席會員推薦官”;

2017年8月, TFboys3位成員出任一下科技“TFO”(未來指揮官)

……

入職互聯網, 頭銜職位花樣繁多, 然而入職工作確有其事, 但多數仍是冠之以虛名, 實際上另一種形式的代言。

以阿裡音樂董事長高曉松(現任阿裡娛樂戰略委員會主席)為例, 實為正式入職公司高層的明星, 而宋仲基、陳偉霆等人的任職頭銜, 其象徵意義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 目前廣告法對高管等頭銜沒有責任規定。

明星入職式代言, 於互聯網公司或者是明星個人而言無疑是互利雙贏的, 一方面,相比簡單地擔任形象代言人,明星入職更具轟動效應,這將給企業帶來曝光度,同時明星帶來了粉絲資源和影響力; 另一方面,明星還可以免費給企業月臺,比單純請代言人划算。

值得一提的是,入職可能比簡單的廣告代言有更多“互動”意義,如韓雪入職新浪科技,現場表示“有可能參加今後的拆機欄目”,這比一次廣告代言來得持久。

入職=代言?企業明星“花式規避”新《廣告法》

明星大規模“入職”互聯網,其中一重要原因是新《廣告法》頒佈後給名新代言帶來了諸多不利。

新《廣告法》的規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將負有連帶責任,工商部門可依據新《廣告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屆時,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 張國華提醒明星名人,廣告代言要慎重,不得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一旦代言虛假廣告,除了罰款,還可能遭禁,3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

據福布斯資料顯示,2017年中國收入最高的10位明星的合計收入超過了22億元人民幣,榜單中列出了大中華地區收入最高的明星,成龍以3.3億位居榜首,範冰冰緊隨其後,收入為3億,周傑倫則是2.6億。楊洋、鹿晗則分別為2.4億和2.1億。前十名還有楊冪、Angelababy、趙麗穎、劉濤和吳亦凡,收入分別為2億、2億、1.9億、1.8億和1.5億。

天價的代言費無疑是明星片酬外收入的主體部分,代言的安全性是第一考量。

因此新規模式下,明星代言風險加大,一失足則可能得不償失,近年來興起了一股明星“入職”互聯網公司的熱潮,在此模式下既規避了新《廣告法》的緊箍咒,又取得了和代言所差無幾的效果,也可謂是一舉兩得。

互聯網公司和明星有其相同的特性,靠流量生存。明星用“首席體驗官”“首席創意官”等職位來吸引人氣,利用入職話題在社交平臺引發更多關注度。

企業借助明星入職事件,獲得一定的話題度、關注度,同時進行品牌傳播,以此獲得更多用戶。而當下年輕粉絲具有“愛屋及烏”的心理特性,企業形象在消費者心中也就更加正面。

但近年來類似的明星入職案例越來越多,跟風現象明顯,花式頭銜屢見不鮮,不免產生審美疲勞,再加之這類手段無疑有打擦邊球之嫌,因此對於明星而言,代言式入職還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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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相比簡單地擔任形象代言人,明星入職更具轟動效應,這將給企業帶來曝光度,同時明星帶來了粉絲資源和影響力; 另一方面,明星還可以免費給企業月臺,比單純請代言人划算。

值得一提的是,入職可能比簡單的廣告代言有更多“互動”意義,如韓雪入職新浪科技,現場表示“有可能參加今後的拆機欄目”,這比一次廣告代言來得持久。

入職=代言?企業明星“花式規避”新《廣告法》

明星大規模“入職”互聯網,其中一重要原因是新《廣告法》頒佈後給名新代言帶來了諸多不利。

新《廣告法》的規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將負有連帶責任,工商部門可依據新《廣告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屆時,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 張國華提醒明星名人,廣告代言要慎重,不得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一旦代言虛假廣告,除了罰款,還可能遭禁,3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

據福布斯資料顯示,2017年中國收入最高的10位明星的合計收入超過了22億元人民幣,榜單中列出了大中華地區收入最高的明星,成龍以3.3億位居榜首,範冰冰緊隨其後,收入為3億,周傑倫則是2.6億。楊洋、鹿晗則分別為2.4億和2.1億。前十名還有楊冪、Angelababy、趙麗穎、劉濤和吳亦凡,收入分別為2億、2億、1.9億、1.8億和1.5億。

天價的代言費無疑是明星片酬外收入的主體部分,代言的安全性是第一考量。

因此新規模式下,明星代言風險加大,一失足則可能得不償失,近年來興起了一股明星“入職”互聯網公司的熱潮,在此模式下既規避了新《廣告法》的緊箍咒,又取得了和代言所差無幾的效果,也可謂是一舉兩得。

互聯網公司和明星有其相同的特性,靠流量生存。明星用“首席體驗官”“首席創意官”等職位來吸引人氣,利用入職話題在社交平臺引發更多關注度。

企業借助明星入職事件,獲得一定的話題度、關注度,同時進行品牌傳播,以此獲得更多用戶。而當下年輕粉絲具有“愛屋及烏”的心理特性,企業形象在消費者心中也就更加正面。

但近年來類似的明星入職案例越來越多,跟風現象明顯,花式頭銜屢見不鮮,不免產生審美疲勞,再加之這類手段無疑有打擦邊球之嫌,因此對於明星而言,代言式入職還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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