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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95後竟當逃兵,戶籍備註“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可悲!可歎!

日前, 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下發《關於做好2018年徵兵準備工作的通知》, 部署新年度徵兵準備工作。

通知一經發佈, 立即在網上刷屏。

“好男兒當兵去”成為朋友圈裡的熱門話題, 投身軍旅書寫精彩人生, 成為廣大適齡青年普遍心聲。

然而, 就在這樣一個被青春激情點燃的季節, 網上一則關於對兩名拒絕服兵役新兵的處罰通告同樣刷屏了↓↓↓

在這則不長的處罰通告中, 當地政府首先說明了兩名新兵拒絕服兵役的事實,

然後對他們作出了嚴厲的處罰。 其中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是, “在個人戶籍‘服役欄’備註‘拒服兵役 ’永久字樣”。

戶籍是什麼?那是一個人永遠的身份證明, 在戶籍資訊中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樣, 相當於把這段不光彩的歷史永遠地釘在人生履歷中, 處罰不可謂不嚴厲!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天下興亡, 匹夫有責。 人生最美是軍旅, 兩名自願投身軍旅的青年, 僅僅因為怕苦怕累, 就放棄青春的選擇, 忘記出發時的誓言, 最終淪為逃兵, 把自己原本精彩絢爛的人生弄得灰頭土臉, 可悲!可歎!

寶劍鋒從磨礪出, 梅花香自苦寒來。 軍旅之所以精彩, 軍人之所以備受社會尊崇, 就是因為他們經受艱苦的磨礪, 鍛造出了堅韌不拔的意志、敢為人先的勇氣、勇挑重擔的責任。

兩名青年因為嚮往軍營而跨進雄壯的軍旅, 因為怕苦怕累而書寫了不光彩的人生, 恰恰說明, 軍營是強者的夢想舞臺, 是有志者的事業平臺, 是遠航者的出征碼頭。

你只豔羨這盛世的繁榮,

卻不願用青春熱血去捍衛這繁華盛世, 必將為法律所不容, 為道德所不齒!

投身軍旅, 保家衛國。 既是每一個適齡青年應盡的義務, 也是每一個熱血青年最激昂的青春誓言。

“八一”軍旗上, 寫滿鐵血榮光, 也充滿無窮機遇與希望, 多少仁人志士, 經過軍旅的洗禮,

成就了人生, 書寫了輝煌!多少熱血男兒, 經過軍旅的錘煉, 變得堅韌不拔, 闊步人生征程!

從這個層面上來講, 拒絕服兵役, 既是對法律的褻瀆, 也是對青春、對人生的極端不負責任;對拒絕服兵役者的嚴厲處罰, 既是對法律尊嚴的捍衛, 也是對那些迷失在懶散安逸世界裡迷途靈魂的挽救與警醒!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賦予每個適齡青年的神聖使命, 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去踐踏法律尊嚴!青春與軍旅相伴, 無限風景在前方, 切莫圖一時之安逸, 遺恨終生!

拒服兵役, 兵役法怎麼說?

此前, 媒體也曾報導過類似事例。 比如:

2011年4月, 武漢市江岸區政府下發檔對張某等3人拒服兵役實施行政處罰決定, 包括從2011年1月起兩年內,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不得對其實施招聘和錄用;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等內容。

2012年12月,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宮前村17歲的小李報名參軍,後因無法適應拒絕繼續服兵役。縉雲縣人民政府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4年7月,江蘇丹陽青年陳某入伍後怕苦畏難拒服兵役,被罰款8萬元,取消其家屬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不得複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企職工及不得出國。

對於“拒服兵役”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有詳細的處罰規定。

第66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7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69條規定: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兵役法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保家衛國,人人有責!

本期編輯:警曉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不得對其實施招聘和錄用;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等內容。

2012年12月,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宮前村17歲的小李報名參軍,後因無法適應拒絕繼續服兵役。縉雲縣人民政府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4年7月,江蘇丹陽青年陳某入伍後怕苦畏難拒服兵役,被罰款8萬元,取消其家屬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不得複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企職工及不得出國。

對於“拒服兵役”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有詳細的處罰規定。

第66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7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69條規定: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兵役法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保家衛國,人人有責!

本期編輯:警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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