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下發《關於做好2018年徵兵準備工作的通知》, 部署新年度徵兵準備工作。
通知一經發佈, 立即在網上刷屏。
然而, 就在這樣一個被青春激情點燃的季節, 網上一則關於對兩名拒絕服兵役新兵的處罰通告同樣刷屏了↓↓↓
在這則不長的處罰通告中, 當地政府首先說明了兩名新兵拒絕服兵役的事實,
戶籍是什麼?那是一個人永遠的身份證明, 在戶籍資訊中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樣, 相當於把這段不光彩的歷史永遠地釘在人生履歷中, 處罰不可謂不嚴厲!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天下興亡, 匹夫有責。 人生最美是軍旅, 兩名自願投身軍旅的青年, 僅僅因為怕苦怕累, 就放棄青春的選擇, 忘記出發時的誓言, 最終淪為逃兵, 把自己原本精彩絢爛的人生弄得灰頭土臉, 可悲!可歎!
寶劍鋒從磨礪出, 梅花香自苦寒來。 軍旅之所以精彩, 軍人之所以備受社會尊崇, 就是因為他們經受艱苦的磨礪, 鍛造出了堅韌不拔的意志、敢為人先的勇氣、勇挑重擔的責任。
兩名青年因為嚮往軍營而跨進雄壯的軍旅, 因為怕苦怕累而書寫了不光彩的人生, 恰恰說明, 軍營是強者的夢想舞臺, 是有志者的事業平臺, 是遠航者的出征碼頭。
你只豔羨這盛世的繁榮,
投身軍旅, 保家衛國。 既是每一個適齡青年應盡的義務, 也是每一個熱血青年最激昂的青春誓言。
“八一”軍旗上, 寫滿鐵血榮光, 也充滿無窮機遇與希望, 多少仁人志士, 經過軍旅的洗禮,
從這個層面上來講, 拒絕服兵役, 既是對法律的褻瀆, 也是對青春、對人生的極端不負責任;對拒絕服兵役者的嚴厲處罰, 既是對法律尊嚴的捍衛, 也是對那些迷失在懶散安逸世界裡迷途靈魂的挽救與警醒!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賦予每個適齡青年的神聖使命, 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去踐踏法律尊嚴!青春與軍旅相伴, 無限風景在前方, 切莫圖一時之安逸, 遺恨終生!
拒服兵役, 兵役法怎麼說?
此前, 媒體也曾報導過類似事例。 比如:
2011年4月, 武漢市江岸區政府下發檔對張某等3人拒服兵役實施行政處罰決定, 包括從2011年1月起兩年內,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不得對其實施招聘和錄用;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等內容。
2012年12月,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宮前村17歲的小李報名參軍,後因無法適應拒絕繼續服兵役。縉雲縣人民政府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4年7月,江蘇丹陽青年陳某入伍後怕苦畏難拒服兵役,被罰款8萬元,取消其家屬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不得複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企職工及不得出國。
對於“拒服兵役”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有詳細的處罰規定。
第66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7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69條規定: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兵役法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保家衛國,人人有責!
本期編輯:警曉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不得對其實施招聘和錄用;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等內容。2012年12月,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宮前村17歲的小李報名參軍,後因無法適應拒絕繼續服兵役。縉雲縣人民政府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4年7月,江蘇丹陽青年陳某入伍後怕苦畏難拒服兵役,被罰款8萬元,取消其家屬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不得複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企職工及不得出國。
對於“拒服兵役”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有詳細的處罰規定。
第66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7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69條規定: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兵役法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保家衛國,人人有責!
本期編輯:警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