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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晉波:好律師應該是一名匠人、一個完美主義者

石晉波, 執業律師, 擅長解決疑難案件。

本人在綜合所執業, 做過案件的種類有:合同糾紛、拆遷安置、侵權糾紛、婚姻家事、債權債務糾紛等訴訟案件。

好律師應該是一名匠人、一個完美主義者, 對當事人的境遇感同身受, 對待每一個案件都應該反復思考訴訟策略, 研究證據, 推演庭審, 修改文書, 以必勝的信念, 以專注的態度, 對待當事人的委託。 做好律師是我的執業目標, 為您排憂解難是我的職責。

作為一名綜合所的執業律師, 只要您有訴訟方面的問題, 都能與我聯繫, 最後附上一個最近在做的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書。

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略)

再審代理人:石晉波, 女, 山西省神牛律師事務所, 律師,

申請人因不服(略), 現依刑訴法203條之規定, 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1、撤銷第×號刑事裁定書。

2、對該案立案再審, 並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衛某某窩藏罪一案先後經過山西省某某縣人民法院、山西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五次審理,

形成了三份判決書二份裁定書。 按理說該案應該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但委託人在查閱了案卷後, 痛心地發現這是一個由於工作不嚴謹, 開始就錯、一錯到底的冤案。 再審申請就以貴院刑事裁定書×號中錯誤之處說明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希望申請人的冤情能得以洗清。

一、究竟是誰“聯繫業務, 掙點錢, 維持生計”?

按照趙某某的供述, 見第3頁證據2中第3行“我偶爾用她的車在外面聯繫些業務, 掙點錢, 維持生計, 我去侯馬聯繫冷庫販點肉。 ”按照衛某某的供述, 見第4頁第4段第2行“趙某某還用我的車去侯馬聯繫過一次冷庫, 當時是我開車載著趙某某去的, 趙某某去聯繫冷庫想販點肉掙點錢維持生計, 去年趙某某還有一次叫我去萬榮看狗, 他讓我開車帶他去, 我就開車帶他到萬榮去看了一下, 他這幾年在外面日子也不好過, 一直販肉、賣狗掙點錢維持生計。 ”兩人都承認是趙某某聯繫業務,

掙點錢, 維持生計。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 能夠相互印證, 法院予以了確認。 綜合兩人的供述, 法庭確認的事實應該是:衛某某開車, 趙某某用了兩次她的車, 趙某某聯繫販狗、冷庫生意, 掙點錢, 維持生計。 在原判認定部分(見第2頁第7行)卻變為“二人(第一次變更主語)多次駕駛衛某某的轎車聯繫販狗、冷庫生意, 以賺錢維持趙某某生計。 ”到本院認為部分又變為“衛某某(第二次變更主語)駕駛自己的晉×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 維持趙某某生計”裁定書對法庭確認的同一事實, 兩次變更主語, 將“趙某某用衛某某的車聯繫販狗、冷庫生意, 掙點錢, 維持生計”變成“衛某某開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 維持趙某某生計, 幫助趙某某逃匿”,
前後意思表示完全不一樣, 其工作不嚴謹顯而易見。 本院認為是裁定書最重要的一部分, 是裁定的依據。 本院認為部分錯了, 造成冤屈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這種兩次變更主語的做法對不對是申請人訴請的第一個焦點。

二 衛某某提供的幫助有沒有窩藏的故意?是不是“幫助趙某某逃匿”?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 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 法庭對衛某某沒有為趙某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 沒有作假證明包庇, 並無異議, 但認為她幫助趙某某逃匿。 見裁定書第5頁第4行“上訴人衛某某為趙某某的逃匿提供一定的幫助, 其行為已經構成窩藏罪。 ”裁定書第5頁第11行”衛某某駕駛自己的長安奔奔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維持趙某某生計,幫助趙某某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通過對比可知,裁定書中的“一定的幫助”指的就是“衛某某開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維持趙某某生計”。如前所述,裁定書兩次變更主語,將“趙某某用衛某某的車聯繫販狗、冷庫生意,掙點錢,維持生計”變成“衛某某開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維持趙某某生計,幫助趙某某逃匿”,前後意思表示完全不同,而且存在非罪與有罪的區別,前者沒有藏匿的故意,後者則有藏匿的故意。如果是“趙某某用衛某某的車聯繫販狗、冷庫生意,掙點錢,維持生計”,衛某某的幫助與生意盈虧無關,趙某某能不能維持生計僅與他自己能不能低進高出有關。衛某某沒有窩藏故意的第二個理由是她的幫助增加了趙某某抛頭露面、歸案的機會。事實上趙某某歸案,就是因為衛某某用車拉他去某地聯繫承包養牛場途中被某縣交警大隊民警抓獲的。如果是“衛某某開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維持趙某某生計”,衛某某的幫助就與生意的盈虧有關,而且還維持趙某某的生計,其幫助減少了趙某某抛頭露面的機會,以逃避刑罰,就存在窩藏的故意。裁定書兩次變更主語,直接導致衛某某被判有罪就不意外了。衛某某提供的幫助就是給趙某某用了兩次車,有沒有窩藏的故意、是不是窩藏罪刑罰的幫助是申請人訴請的第二個焦點。

三、衛某某勸趙某某自首的事實,該不該在定罪時予以考慮?

衛某某窩藏罪一案經過五次審理,均將衛某某知不知情作為辯論的焦點,其實窩藏罪既以知不知情定罪,更以知情後怎麼做、做什麼來定罪。裁定書引述的衛某某和趙某某的供述中均提及衛某某勸趙某某自首的情節,該情節經當庭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法院予以了確認。在裁定書原判認定部分是這樣認定的,見裁定書第2頁第7行“衛某某多次勸說趙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但趙某某未聽勸說。”顯然,法院查明衛某某在知道趙某某打傷人藏匿後多次勸其自首。但在本院認為部分對已查明的該事實隻字不提,反而認為衛某某“幫助趙某某逃匿”。本院認為是判決書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定罪的依據,這種轉變對衛某某是非常不公正的。證據存在關聯性,應該全面考慮,片面使用證據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判決,只會造成冤案。本案中,衛某某做為趙某某的朋友,在知道趙某某藏匿後,一方面勸其自首,這是一個守法公民和朋友正確的做法,另一方面趙某某提出用她的車,她提供有限的幫助,這完全是動之以情明之以法,是在打感情牌。如果說是幫助趙某某,也是勸趙某某主動歸案爭取能減輕刑罰,怎麼能是“幫助趙某某逃匿”呢?給衛某某定罪該不該考慮衛某某勸趙某某自首的事實是申請人訴請的第三個焦點。

綜上所述,本案是由於工作不嚴謹,兩次變更主語造成的錯案。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衛某某只給趙某某用了兩次車,沒有窩藏的故意,此種幫助不是窩藏罪處罰的幫助,不應判決有罪。“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們每一個法律人的責任。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聲明:本文由山西省太原市石晉波律師整理,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裁定書第5頁第11行”衛某某駕駛自己的長安奔奔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維持趙某某生計,幫助趙某某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通過對比可知,裁定書中的“一定的幫助”指的就是“衛某某開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維持趙某某生計”。如前所述,裁定書兩次變更主語,將“趙某某用衛某某的車聯繫販狗、冷庫生意,掙點錢,維持生計”變成“衛某某開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維持趙某某生計,幫助趙某某逃匿”,前後意思表示完全不同,而且存在非罪與有罪的區別,前者沒有藏匿的故意,後者則有藏匿的故意。如果是“趙某某用衛某某的車聯繫販狗、冷庫生意,掙點錢,維持生計”,衛某某的幫助與生意盈虧無關,趙某某能不能維持生計僅與他自己能不能低進高出有關。衛某某沒有窩藏故意的第二個理由是她的幫助增加了趙某某抛頭露面、歸案的機會。事實上趙某某歸案,就是因為衛某某用車拉他去某地聯繫承包養牛場途中被某縣交警大隊民警抓獲的。如果是“衛某某開車為趙某某聯繫生意,維持趙某某生計”,衛某某的幫助就與生意的盈虧有關,而且還維持趙某某的生計,其幫助減少了趙某某抛頭露面的機會,以逃避刑罰,就存在窩藏的故意。裁定書兩次變更主語,直接導致衛某某被判有罪就不意外了。衛某某提供的幫助就是給趙某某用了兩次車,有沒有窩藏的故意、是不是窩藏罪刑罰的幫助是申請人訴請的第二個焦點。

三、衛某某勸趙某某自首的事實,該不該在定罪時予以考慮?

衛某某窩藏罪一案經過五次審理,均將衛某某知不知情作為辯論的焦點,其實窩藏罪既以知不知情定罪,更以知情後怎麼做、做什麼來定罪。裁定書引述的衛某某和趙某某的供述中均提及衛某某勸趙某某自首的情節,該情節經當庭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法院予以了確認。在裁定書原判認定部分是這樣認定的,見裁定書第2頁第7行“衛某某多次勸說趙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但趙某某未聽勸說。”顯然,法院查明衛某某在知道趙某某打傷人藏匿後多次勸其自首。但在本院認為部分對已查明的該事實隻字不提,反而認為衛某某“幫助趙某某逃匿”。本院認為是判決書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定罪的依據,這種轉變對衛某某是非常不公正的。證據存在關聯性,應該全面考慮,片面使用證據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判決,只會造成冤案。本案中,衛某某做為趙某某的朋友,在知道趙某某藏匿後,一方面勸其自首,這是一個守法公民和朋友正確的做法,另一方面趙某某提出用她的車,她提供有限的幫助,這完全是動之以情明之以法,是在打感情牌。如果說是幫助趙某某,也是勸趙某某主動歸案爭取能減輕刑罰,怎麼能是“幫助趙某某逃匿”呢?給衛某某定罪該不該考慮衛某某勸趙某某自首的事實是申請人訴請的第三個焦點。

綜上所述,本案是由於工作不嚴謹,兩次變更主語造成的錯案。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衛某某只給趙某某用了兩次車,沒有窩藏的故意,此種幫助不是窩藏罪處罰的幫助,不應判決有罪。“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們每一個法律人的責任。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聲明:本文由山西省太原市石晉波律師整理,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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