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劉女士倆人在2015年結婚, 但是誰曾想, 剛結婚兩年, 小倆口就鬧離婚。
雖然兩人婚後看上去十分恩愛, 但兩人性格都非常急躁, 經常因為一些小事爭吵, 終於, 矛盾積攢到不可緩解的地步, 兩人冷靜下來以後心平氣和談了一次, 決定離婚。
離婚分割財產時, 劉女士是個急性子, 又是個大大咧咧的小女人, 沒有發現任何異常。 然而向閨蜜說起時, 劉女士的閨蜜敏銳的發現, 所分割的財產, 與夫妻倆人平日收入不符。
王先生年薪有近20萬, 劉女士年薪也有10萬, 就算日常花銷再多, 怎麼可供分割的財產也不至於僅僅這一套房和6萬塊啊!於是劉女士和閨蜜決定調查一下。
一查嚇一跳!王先生在過去兩年的時間裡, 每次發了工資或獎金, 都通過銀行卡轉帳、掃碼支付等手段將工資“花”出去, 每天都有幾百的支出,
想立刻知道法官判決的朋友可以直接滑動至文章最後!
上述案例涉及到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明確歸一方所有除外;
5、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得的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或投資收益。
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常見形式
1、直接隱瞞
在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 另一方方採取隱瞞的方式, 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 私自轉移各類資產, 包括:轉移存款、虛假過戶、變賣資產、私贈他人。
3、借用名字
4、設置陷阱
通過一些手段取得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對自己有利證據, 實現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 包括:假離婚、設計離婚協定內容、轉帳陷阱。
5、偽造債務
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三、《婚姻法》法律規定
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 最後法官怎麼判呢?
小編從業近10年, 也是第一次見到這種轉移財產的手段, 感慨王先生處心積慮之余,也在替劉女士感到心疼和憤慨。
儘管劉女士帶律師與法官溝通數次,法官也傾向于認為男方在轉移財產,但是兩年時間的跨度太久,最終法院只關注了起訴離婚之前半年時間的男方銀行流水,由於分筆、小額轉帳和掃碼支付很難判斷是否為正常的日常消費,所以最終也只關注了大額轉帳。
如此一來,最終法院並沒有認定男方轉移財產,但在最終法官的調解下,為劉女士爭的了象徵性的補償,但是少得可憐。
歡迎大家留言吐槽,如果有婚姻方面的法律問題,點擊頭像進入首頁,直接“線上諮詢”哦。
感慨王先生處心積慮之余,也在替劉女士感到心疼和憤慨。儘管劉女士帶律師與法官溝通數次,法官也傾向于認為男方在轉移財產,但是兩年時間的跨度太久,最終法院只關注了起訴離婚之前半年時間的男方銀行流水,由於分筆、小額轉帳和掃碼支付很難判斷是否為正常的日常消費,所以最終也只關注了大額轉帳。
如此一來,最終法院並沒有認定男方轉移財產,但在最終法官的調解下,為劉女士爭的了象徵性的補償,但是少得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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