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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律師說案丨員工遞交辭職報告後,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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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律師說案

員工關係專家

魯志峰

中國勞動保障報社 法律事務中心主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專刊》執行主編

案例

2016年1月, 劉某進入某建材公司工作, 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0月8日, 劉某向建材公司遞交辭職報告, 報告稱因個人原因提前30日通知公司將於2017年11月7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建材公司同意劉某辭職, 並著手安排相關人員接手劉某的工作。 2017年10月20日, 劉某去醫院檢查, 發現患了糖尿病。 2017年10月22日, 劉某向公司表示反悔其辭職行為, 收回之前的辭職報告, 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而建材公司予以拒絕, 並於2017年10月25日為劉某辦理了離職手續。 劉某不服, 遂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劉某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自己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該辭職行為應在2014年11月7日才生效, 自己在辭職生效前反悔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何況, 自己患病, 目前正處於醫療期內。 公司則認為, 劉某在2017年10月8日向公司提出辭職, 公司予以同意, 劉某的辭職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無權再反悔其辭職行為。

請問:員工遞交辭職報告後,

還有權反悔嗎?

點評

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單方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權利。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辭職權。 勞動者的辭職權可分為預告辭職(解除)權和即時辭職(解除)權。

所謂預告辭職是指勞動者提出辭職的, 應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除時間條件外, 在沒有其他任何實體條件的情況下, 勞動者由於主、客觀原因, 只要不願在該用人單位繼續工作, 即可行使辭職的權利, 但這種情形下的辭職勞動者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即時辭職則是指在法定情形出現時, 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種情形是由於用人單位存在過錯, 勞動者據此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無論是預告辭職還是即時辭職, 在法律上都屬於形成權。 根據民法中有關形成權的理論, 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導致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那些權利, 如民法中的解除權、追認權等。勞動合同解除權從性質上看屬於形成權,並具有以下特徵:

一,其實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

二,其是合同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行為,即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就可依法律規定方式和程式列使解除權;

三、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無需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劉某向建材公司提交辭職報告行為的法律性質為行使單方解除權,是預告解除,屬於形成權。一旦辭職報告送達至用人單位後,劉某就不能再反悔收回辭職書。

關於劉某提出的其處於醫療期的問題,法律雖然禁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正處於醫療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法律並不禁止雙方協商解除或勞動者的辭職。劉某主動行使辭職的行為,可以理解為放棄權利的行為,且不可撤銷。當然,如果劉某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受到欺詐、脅迫等原因,可以認定非真實自願意思表示。

關於提前30日的問題,勞動者預告解除後,提前的期限屬於單位的權利。這也就是說,如果單位需要,可以要求勞動者在單位繼續履行30日的勞動義務;如果單位不需要,勞動者當天遞交辭職,用人單位當天就可以要求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因此,劉某提出的其在預告期內可以反悔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魯志峰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1997年6月入職中國勞動保障報社工作。現任報社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專刊》執行主編。

主要致力於勞動法律的研究與實務處理,代理各類勞動爭議數百起,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

熟悉國家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瞭解並能夠靈活運用勞動政策法規在不同地區的差異,有效維護企業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中國企業聯合會、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中國勞動學會、北大縱橫、北大光華、人力資源戰略研究會、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前程無憂網、百朗教育、易才集團、天行健等多家培訓機構的長期合作講師。

為中國聯通、松下電器等上百家單位提供顧問服務。

著有《魯律師說法》《人力資源管理風險管控》《最新勞動保障法律幫助手冊》等書籍。

編輯丨鄧小栗

設計丨薑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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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法中的解除權、追認權等。勞動合同解除權從性質上看屬於形成權,並具有以下特徵:

一,其實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

二,其是合同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行為,即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就可依法律規定方式和程式列使解除權;

三、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無需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劉某向建材公司提交辭職報告行為的法律性質為行使單方解除權,是預告解除,屬於形成權。一旦辭職報告送達至用人單位後,劉某就不能再反悔收回辭職書。

關於劉某提出的其處於醫療期的問題,法律雖然禁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正處於醫療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法律並不禁止雙方協商解除或勞動者的辭職。劉某主動行使辭職的行為,可以理解為放棄權利的行為,且不可撤銷。當然,如果劉某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受到欺詐、脅迫等原因,可以認定非真實自願意思表示。

關於提前30日的問題,勞動者預告解除後,提前的期限屬於單位的權利。這也就是說,如果單位需要,可以要求勞動者在單位繼續履行30日的勞動義務;如果單位不需要,勞動者當天遞交辭職,用人單位當天就可以要求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因此,劉某提出的其在預告期內可以反悔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魯志峰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1997年6月入職中國勞動保障報社工作。現任報社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專刊》執行主編。

主要致力於勞動法律的研究與實務處理,代理各類勞動爭議數百起,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

熟悉國家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瞭解並能夠靈活運用勞動政策法規在不同地區的差異,有效維護企業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中國企業聯合會、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中國勞動學會、北大縱橫、北大光華、人力資源戰略研究會、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前程無憂網、百朗教育、易才集團、天行健等多家培訓機構的長期合作講師。

為中國聯通、松下電器等上百家單位提供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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