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顧
近日, 浙江省里安市一起普通的醉駕案件因處理方式引發社會熱議。 11月1日淩晨, 張某酒後開車回家, 途中撞上一輛停在路邊的人力三輪車, 致三輪車主擦傷, 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事發後, 經血樣檢驗, 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9毫克/100毫升, 屬於醉酒駕駛, 負事故全部責任, 而且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但里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案件後, 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 且在肇事後及時將三輪車主送往醫院治療, 並主動賠償三輪車主經濟損失8000元, 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二、案件評析
張某醉駕途中撞上一輛停在路邊的人力三輪車, 致三輪車主擦傷。 根據刑法規定,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處拘役並處罰金。 張某的行為已經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在一般情況下應受刑罰處罰。 檢察機關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並非認定張某無罪, 頁並不意味著對其“無罪釋放”, 只是認為不需要對他進行刑事處罰, 但實際上張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無疑。
據介紹, 在張某11月1日肇事當天, 公安機關就將其刑拘, 直到11月10日張某才被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在審查後認為, 張某醉駕已經觸犯了刑法, 但鑒於其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根據最高院今年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 浙江《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對醉駕案中“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了具有規範意義的解釋細化。
綜上所述, 里安市檢察院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內涵以及最高院下發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和浙江《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精神, 對張某決定不起訴決定應當是於法有據的。
三、延伸思考:整治醉駕——由重打擊向重治理的轉變
在本案當中, 里安市檢察院將專業化社會工作引入到幫教工作中, 由社會組織監督執行。 張某需完成規定的所有社會服務內容, 如果出現勸導不積極、玩手機、未按規定穿著、遲到、早退等現象, 累計三次以上就會被取消資格。 在整個服務期間, 張某若出現重大的交通違法行為, 就會被“一票否決”。 在整個10多天的公益服務裡, 張某積極參加勸導, 從未遲到、早退。 張某還讓妻子共同參與交通勸導, 組織親友觀看交通宣傳視頻。 最終, 根據負責監督張某的社會服務組織作出的書面考察報告, 里安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過往實踐中常常有人針對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而減輕刑罰的行為提出質疑, 認為其實質是“以錢買刑”,然而本案此種以參加社會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則完全不是所謂的“買刑”行為。該案中,在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讓張某從事社會服務進行懲戒是合理的。而且,社區服務的表現只是檢方最後決定是否不起訴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此次不起訴決定,一定程度上改變過去“一刀切”的入刑處罰,在保持打擊醉駕的大原則不變的情況下,對不同情節的處罰標準加以精細化、規範化,以公檢法三家達成會議紀要的方式,統一醉駕的執法尺度和標準,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的權力,檢察機關在行使這項權力時,一定要滿足法律上的相關規定,同時也要考慮到,作出這一決定是在向社會傳遞怎樣的價值取向。本案當中,檢察機關的酌定不起訴決定可謂是達到了較好的教育懲戒、犯罪預防與宣傳教育的良好效果。
我國對於醉駕者處罰的重視,始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為了進一步規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關於醉駕量刑的規定引人關注。《意見》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1月,浙江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駕駛人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等八種情況,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做法實質上是踐行“寬嚴相濟、以人為本”的司法精神,目的是為了提高廣大駕駛員的交通意識和法律意識,最終也達到了懲戒目的。
從上可以看出,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我國一開始對醉駕打擊、懲處力度很大,目的是為了遏制醉駕的快速增長趨勢,實踐證明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果。經過多年的打擊和治理,現在醉駕犯罪已經減少,為了繼續最大限度減少和預防犯罪的發生,現在應該更多轉為從增強廣大駕駛員的法律意識、交通意識著手。就本案來說,張某完成社會服務、組織親友觀看交通宣傳視頻等活動,已經達到了教育懲戒的目的。因而,我們對於醉駕的整治方式也應當由重打擊向重治理轉變,從而實現更好的社會效果。
當然,本案中里安檢方的做法屬於依法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決定,但必須警惕的是,對於檢察院的自由裁量權不宜做太多的擴張解釋,否則在並無統一法律規範指引的情況下,“醉駕免刑”將會出現各種人為的不法結果。如果一味允許此種處罰,則因醉駕而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法規將形同虛設,因而目前還是應當繼續嚴格執行醉駕入刑的立法初衷,同時可以在綜合考量各種量刑情節以後,在刑罰之外附加此類公益服務的要求,從而對於醉駕的整治方式逐漸完成由重打擊向重治理的轉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1.案情來源於新華社:醉駕不起訴,口子不能隨便開,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7-12/03/c_1122049000.htm
認為其實質是“以錢買刑”,然而本案此種以參加社會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則完全不是所謂的“買刑”行為。該案中,在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讓張某從事社會服務進行懲戒是合理的。而且,社區服務的表現只是檢方最後決定是否不起訴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此次不起訴決定,一定程度上改變過去“一刀切”的入刑處罰,在保持打擊醉駕的大原則不變的情況下,對不同情節的處罰標準加以精細化、規範化,以公檢法三家達成會議紀要的方式,統一醉駕的執法尺度和標準,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的權力,檢察機關在行使這項權力時,一定要滿足法律上的相關規定,同時也要考慮到,作出這一決定是在向社會傳遞怎樣的價值取向。本案當中,檢察機關的酌定不起訴決定可謂是達到了較好的教育懲戒、犯罪預防與宣傳教育的良好效果。
我國對於醉駕者處罰的重視,始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為了進一步規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關於醉駕量刑的規定引人關注。《意見》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1月,浙江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駕駛人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等八種情況,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做法實質上是踐行“寬嚴相濟、以人為本”的司法精神,目的是為了提高廣大駕駛員的交通意識和法律意識,最終也達到了懲戒目的。
從上可以看出,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我國一開始對醉駕打擊、懲處力度很大,目的是為了遏制醉駕的快速增長趨勢,實踐證明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果。經過多年的打擊和治理,現在醉駕犯罪已經減少,為了繼續最大限度減少和預防犯罪的發生,現在應該更多轉為從增強廣大駕駛員的法律意識、交通意識著手。就本案來說,張某完成社會服務、組織親友觀看交通宣傳視頻等活動,已經達到了教育懲戒的目的。因而,我們對於醉駕的整治方式也應當由重打擊向重治理轉變,從而實現更好的社會效果。
當然,本案中里安檢方的做法屬於依法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決定,但必須警惕的是,對於檢察院的自由裁量權不宜做太多的擴張解釋,否則在並無統一法律規範指引的情況下,“醉駕免刑”將會出現各種人為的不法結果。如果一味允許此種處罰,則因醉駕而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法規將形同虛設,因而目前還是應當繼續嚴格執行醉駕入刑的立法初衷,同時可以在綜合考量各種量刑情節以後,在刑罰之外附加此類公益服務的要求,從而對於醉駕的整治方式逐漸完成由重打擊向重治理的轉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1.案情來源於新華社:醉駕不起訴,口子不能隨便開,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7-12/03/c_11220490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