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 市民劉先生突然接到銀行的電話, 稱銀行卡裡的金額搞錯了, 需要劉先生趕快到銀行配合處理一下。
放下電話, 劉先生立馬查了一下銀行卡的餘額, 發現卡內餘額多了12個億。
發現情況不對, 劉先生立馬趕到銀行, 工作人員先給他遞了一包煙, 隨後他在銀行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完成了退款。
走的時候工作人員又給了他一個200元的紅包。
事後據瞭解, 此事確系銀行工作人員失誤造成, 而失誤原因是其錯將存摺號碼輸成轉帳金額。
套用港劇的經典臺詞來看, 劉先生真的是一位善良、正直的市民。
天降鉅款, 面不改色心不跳, 從容的將本不屬於自己的鉅款原封不動地還了回去。
可反過頭來一想, 如果劉先生拒不歸還這筆鉅款, 又會是什麼樣的結果呢?
有這麼一則案例:
2010年11月, 某鋼鐵公司在向客戶居某支付貨款時,
公司現金會計在匯款時因疏忽大意將38140元誤匯成381410元至楊某帳戶。
次日, 楊某分兩次將該筆款項取出, 公司派人到其家中索要, 楊某避而不見。
2010年12月, 公司對楊某等人提起民事訴訟, 當地法院於2011年5月判決要求楊某返還公司不當得利人民幣343270元及利息。
該判決生效後, 楊某有能力返還而拒不返還。
法院認為, 楊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觸犯刑法,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判處有期徒刑判1年6個月。
卡裡平白無故多出來的錢, 應當返還回去, 這確實是再簡單不過的生活常識。 但其實在法律上, 這也是有法律根據的。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 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因此, 像劉先生、李某這樣的情況, 銀行卡裡平白無故多出的錢。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屬於不當得利, 劉先生和楊某負有返還錢款的義務。
但至於說返還錢款後, 對方是否會有所“表示”。
比如像銀行工作人員那樣給予紅包, 這在法律上屬於單方贈與的行為, 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受害方必須有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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