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為買房“假離婚”後重婚又離婚,第一次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介紹

上海姑娘小紅與蘇州小夥小賈(均系化名)是大學同學, 2002年相識相戀, 2009年8月在上海登記結婚, 2012年1月生育一女。 伴隨孩子日漸長大, 夫妻倆打起了在上海買一套學區房的主意。 不過, 由於當時房地產政策所限, 他們婚後共同購置的一套位於蘇州市濱河路的房產成了“絆腳石”, 於是二人想到了“假離婚”。

2013年10月21日, 小紅與小賈前往上海市楊浦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並當場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中約定:“女兒歸小紅撫養, 小賈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0元(含教育費、醫藥費)至18周歲止;離婚後, 蘇州濱河路的房產權利歸男方所有,

女方放棄該房產權, 男方一次性補償女方200萬元。 ”

短短數月後, 二人在閘北區民政局再次登記結婚。

本來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 但重婚之後的夫妻感情卻不復當初。 2015年6月, 小紅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 要求與小賈離婚。 雙方經由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在民事調解書中, 二人就孩子的撫養達成協議:“女兒隨女方生活, 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給付撫養費2500元, 至女兒年滿18周歲。 ”但在這份民事調解書中, 並未涉及財產分割。

一年後, 小紅又將小賈訴至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要求其履行第一次離婚時于上海市楊浦區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第二條約定, 一次性支付200萬元補償款。 而小賈認為,

當時二人是為了“假離婚”, 他在庭審中表示:“當時離婚就是為了買學區房, 而且簽離婚協議也是為了重婚, 我都不知道重婚後這個(離婚協議書)還有效力。 ”

那麼, 這份於2013年10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在小紅與小賈重婚後又再度離婚時,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法院意見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 考量利弊之後, 圍繞婚姻關係解除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 既包含關於婚姻解除、子女撫養的身份關係約定, 也包含財產分割的協議。

不論小紅與小賈辦理離婚是出於何種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規避, 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 系雙方自願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簽訂, 所有內容系雙方協商一致確認, 程式合法、有效。 小賈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書》存在脅迫等可撤銷的情形。

綜上, 對於被告主張上述離婚協議並非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只是為了購房時規避房產交易過程中首付款比例、貸款比率等規定而辦理的“假離婚”的意見, 法院不予採納,

該《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 此後, 原、被告雖再次登記結婚, 後調解離婚, 但在婚姻關係變更中未涉及財產分割, 故2013年10月簽訂《離婚協議書》中第二條的約定, 對雙方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補償款200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予以支持。

結語

有些夫妻雙方為了滿足特定的目的, 一致同意辦理離婚手續, 在目的達到後, 再辦理重婚手續。

但是,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 即使當事人假意離婚, 《離婚協議》以及離婚登記也已經實際生效, 除非能夠證明《離婚協議》存在脅迫等可撤銷的情形。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