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上海姑娘小紅與蘇州小夥小賈(均系化名)是大學同學, 2002年相識相戀, 2009年8月在上海登記結婚, 2012年1月生育一女。 伴隨孩子日漸長大, 夫妻倆打起了在上海買一套學區房的主意。 不過, 由於當時房地產政策所限, 他們婚後共同購置的一套位於蘇州市濱河路的房產成了“絆腳石”, 於是二人想到了“假離婚”。
2013年10月21日, 小紅與小賈前往上海市楊浦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並當場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中約定:“女兒歸小紅撫養, 小賈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0元(含教育費、醫藥費)至18周歲止;離婚後, 蘇州濱河路的房產權利歸男方所有,
短短數月後, 二人在閘北區民政局再次登記結婚。
本來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 但重婚之後的夫妻感情卻不復當初。 2015年6月, 小紅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 要求與小賈離婚。 雙方經由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在民事調解書中, 二人就孩子的撫養達成協議:“女兒隨女方生活, 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給付撫養費2500元, 至女兒年滿18周歲。 ”但在這份民事調解書中, 並未涉及財產分割。
一年後, 小紅又將小賈訴至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要求其履行第一次離婚時于上海市楊浦區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第二條約定, 一次性支付200萬元補償款。 而小賈認為,
那麼, 這份於2013年10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在小紅與小賈重婚後又再度離婚時,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法院意見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 考量利弊之後, 圍繞婚姻關係解除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 既包含關於婚姻解除、子女撫養的身份關係約定, 也包含財產分割的協議。
不論小紅與小賈辦理離婚是出於何種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規避, 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 系雙方自願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簽訂, 所有內容系雙方協商一致確認, 程式合法、有效。 小賈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書》存在脅迫等可撤銷的情形。
綜上, 對於被告主張上述離婚協議並非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只是為了購房時規避房產交易過程中首付款比例、貸款比率等規定而辦理的“假離婚”的意見, 法院不予採納,
結語
有些夫妻雙方為了滿足特定的目的,
一致同意辦理離婚手續,
在目的達到後,
再辦理重婚手續。
但是,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 即使當事人假意離婚, 《離婚協議》以及離婚登記也已經實際生效, 除非能夠證明《離婚協議》存在脅迫等可撤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