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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已開始實施 記者調查稅改給企業帶來何影響

環境保護稅法今年開始實施, 排汙費改為環保稅

“綠色稅法”助力治汙攻堅(綠色焦點)

今年1月1日起, 我國首部“綠色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開始實施, 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四類污染物, 過去由環保部門徵收排汙費, 現在改為由稅務部門徵收環保稅。

這一改變將給企業和社會帶來什麼影響?環保稅具體將怎樣徵收?徵收的準備情況如何?記者對多個地區和企業進行了廣泛調查。

倒逼企業轉型升級

少排汙少交稅, 企業節能減排動力大增

地處魯中的萊蕪市萊城區,

北部地帶是鋼鐵、化工生產工業區, 南部山區則是水泥生產集結地, 既是環境治理的重點地區, 也是環保稅徵收的重點地區。 2017年12月底, 環保稅開徵在即, 萊蕪市地稅局萊城分局組織人員到這些重點企業摸底排查, 瞭解企業節能減排情況。

“2016年12月環保稅法審議通過時, 我們就開始琢磨著怎麼加大節能減排力度, 爭取少繳稅。 ”在連雲水泥有限公司, 生產部經理李勇指著一排水泥磨料機組介紹說, 一年來公司投入技改資金2000萬元, 減少了一半排污點。 同時, 在現有18個排污點新上了收塵效果更好的18台大布袋除塵器, 收塵效率由原來的98%提高到了99.9%。

九羊集團公司是年產值達200億元的鋼鐵企業, 也是排放大戶。 “環保稅開徵是為倒逼企業轉型升級,

促進新舊動能轉換, 這與我們的發展思路是一致的。 ”公司董事長許英強說, 公司淘汰落後產能100萬噸, 新增優特鋼產能150萬噸, 同時, 環保和節能設備加快上馬, 確保做到與原排汙費相比, 少排汙少繳稅。

“環保稅確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的正向減排激勵機制, 有利於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減排力度。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介紹, 一方面, 環保稅針對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數按照排放量徵稅, 排放越多, 徵稅越多;另一方面, 環保稅針對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數設置差別化的污染當量值, 實現對高危害污染因數多徵稅。

以大氣污染物為例, 排放同樣數量具有較高危害性的“甲醛”,

所要繳納的環保稅是普通“煙塵”的24倍。 這種政策處理, 有利於引導企業改進工藝, 減少污染物排放, 特別是減少高危污染物的排放。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排放標準30%的, 減按75%徵收環境保護稅;低於排放標準50%的, 減按50%徵收環境保護稅。

這一徵收機制, 帶來企業的發展思路轉變, 節能減排成為“有利可圖”的事情。

“我們從2016年開始進行超低排放改造, 2017年7月4台機組的改造全部完成,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進一步降低, 每年可減少稅費成本150萬元左右。 ”華能煙臺發電有限公司財務部主管勇雪梅說。

隨著環保稅全面開徵, 一些排放大戶在對經營成本表示擔憂的同時,

也對環保稅靈活的減免稅機制表示了認可。 江西天行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科長鄧勝利對記者說:“開徵環保稅將使企業短期面臨一定的壓力, 但隨著企業加大節能減排力度, 調整企業產業結構, 推進產品轉型升級, 就能夠減少稅收成本, 最終實現企業和社會的共贏。 ”

“從建立綠色稅收體系的要求來看, 我國長期以來缺少針對污染排放、損害生態環境行為的專門稅種, 這限制了稅收對污染、損害環境行為的矯正力度, 弱化了稅收的生態環境保護作用。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為, 開徵環境保護稅, 增加了政府保護環境的手段, 有利於與其他保護生態環境的手段形成合力,

發揮環境治理的協同效應, 通過環境保護稅立法過程, 也增強了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 強化了企業治汙減排的責任。

因地制宜確定稅額

稅收全部留給地方財政, 調動地方治汙積極性

除了對於環保稅徵收機制的關注, 企業和社會還非常關心環保稅的具體徵收稅額。

蔡自力向記者表示, 按照制度平移原則和因地制宜的要求, 環保稅在具體稅額確定上, 採取了“國家定底線, 地方可上浮”的動態調節機制。

具體來說, 稅法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汙費徵收標準作為單位稅額下限, 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 “上浮適用稅額”, 以滿足不同地區的環境治理實際需求。

環保稅法規定的稅額下限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稅額上限為不超過最低標準的10倍。

各省份按照稅法授權,出臺了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稅額標準。以環境問題較為突出的京津冀地區為例,北京市按照10倍的上限確定了本地區適用稅額,即大氣、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河北省則按照最低標準的8倍,確定了環京13縣大部分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按環保稅法規定上限執行的表決稿,獲得全票通過。

遼寧、吉林、江西、陝西等省份則執行了最低標準,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

江西省財政廳廳長胡強表示,採用國家規定的最低值,主要是考慮到當前江西經濟社會發展仍處於欠發達階段,有助於推動企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未來可能根據本省環境品質指標以及環保稅實際徵收情況,按法律程式適當調整。

還有一些省份採取了適中的稅額,如江蘇規定大氣和水污染物徵收稅額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四川分別為3.9元和2.8元。雲南省規定,今年稅額為大氣污染物1.2元,水污染物1.4元;從2019年1月起,執行稅額提高到大氣污染物2.8元,水污染物3.5元。

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此前,排汙費徵收後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的收入劃分原則。

“環保稅作為地方收入,能夠調動地方積極性,讓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環境污染。”北京市地稅局稅收管理三處處長陸坤介紹,2016年,北京排汙費收入為6.13億元,但大氣污染治理投入達165.6億元、水資源保護投入達176.6億元,遠高於排汙收費金額,從高確定稅額標準,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有利於強化排汙者責任。

稅收執法剛性增強

企業偷逃稅款將面臨最高5倍罰款,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從排汙費到環保稅,絕不是簡單的名稱變化,而是從制度設計到具體執行的全方位轉變。

“稅比費具有更強的剛性。”華能大連電廠環保主管王剛的第一感覺就是:違法成本提高了。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認定企業偷稅,稅務機關將追繳企業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相應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一旦有關於稅收方面的負面新聞,將嚴重影響公司股價,違反稅法的成本更高。”王剛說。

而此前,對企業排汙費謊報瞞報、拒不繳納等情況,《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僅規定了3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措施,在實際執行中威懾力明顯不足。

“‘費’和‘稅’一字之差,反映出中央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和力度加大了。”山東省萊州市地稅局局長孫書良表示,環保稅法最大的意義在於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稅務部門依據法律條款嚴格執法,多排放多繳稅成為企業生產剛性的制約因素。

不僅如此,從“費”到“稅”的轉變,還有著巨大的制度意義。“收費與收稅都是政府的一種財政行為,但有性質上的不同,對於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應當轉變為稅收,這有助於規範政府收入體系和優化財政收入結構。”蔡自力說。

在稅收征管方面,排汙費改環保稅後,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由於環境監測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對於稅務部門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有時候計算一個污染物的數量,光計算公式一頁A4紙都寫不下。”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環保處主任戰軍說。

“環保稅以污染物為徵稅物件,無法直接查帳徵稅,與其他稅種有著重大差異。”蔡自力表示,污染物排放具有暫態性、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徵收環保稅對污染物排放監測的專業技術要求較高,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為此,環保稅法科學設定各方責任,確立了“稅務征管、企業申報、環保監測、資訊共用、協作共治”的全新征管機制。

2017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強化部門合作,明確職責分工。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隨後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明確要求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多部門協作機制。

“環保稅順利開徵只是邁出了第一步,下一步還要健全問題回應處理機制,及時分類分級研究處理基層落實難題和納稅人意見建議。”劉尚希建議,財稅、環保部門要持續跟蹤做好改革政策效應分析,特別是在環保稅首個申報期和實施半年、一年等重要時間節點,分區域按照納稅人行業、規模、污染物排放類型、污染源劃分標準、典型企業類型等,多維度精准分析減排效果,為國家環境治理決策提供支撐,為進一步完善環保稅制度體系打牢基礎。

■延伸閱讀

國外排汙稅的主要特點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研究員龔輝文介紹,我國今年開徵的環境保護稅,從性質上說,是對排汙行為徵收的排汙稅,又稱污染稅。綜合分析國外徵收情況,排汙稅主要有以下特點:

從名稱看,具體名稱多樣,稅費難分,有的稱稅,有的稱費,但明顯具有稅收的性質。

從開徵時間看,20世紀70年代有少數國家開始徵收,但多數開徵於20世紀90年代,而且開徵的國家在不斷增加,鑒於對氣候變化的擔憂,開徵碳稅的國家增加更為明顯。

從徵收方式看,多數按污染物排放量實行從量定額徵收,但也有按投入物的使用量計征。

從稅率看,各國差異較大,以二氧化硫稅為例,黑山最低,為2歐元/每噸,義大利最高,為106歐元/噸,後者是前者的50多倍。

從發展看,不少國家開徵以後,都經過修改和完善。修改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調整稅率,主要是上調稅額;二是擴大徵收範圍。

從收入使用看,專項用於環保的特徵比較明顯。

(本報記者 吳秋余 本報記者 劉 毅整理)

責編:郭豔麗

環保稅法規定的稅額下限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稅額上限為不超過最低標準的10倍。

各省份按照稅法授權,出臺了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稅額標準。以環境問題較為突出的京津冀地區為例,北京市按照10倍的上限確定了本地區適用稅額,即大氣、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河北省則按照最低標準的8倍,確定了環京13縣大部分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按環保稅法規定上限執行的表決稿,獲得全票通過。

遼寧、吉林、江西、陝西等省份則執行了最低標準,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

江西省財政廳廳長胡強表示,採用國家規定的最低值,主要是考慮到當前江西經濟社會發展仍處於欠發達階段,有助於推動企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未來可能根據本省環境品質指標以及環保稅實際徵收情況,按法律程式適當調整。

還有一些省份採取了適中的稅額,如江蘇規定大氣和水污染物徵收稅額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四川分別為3.9元和2.8元。雲南省規定,今年稅額為大氣污染物1.2元,水污染物1.4元;從2019年1月起,執行稅額提高到大氣污染物2.8元,水污染物3.5元。

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此前,排汙費徵收後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的收入劃分原則。

“環保稅作為地方收入,能夠調動地方積極性,讓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環境污染。”北京市地稅局稅收管理三處處長陸坤介紹,2016年,北京排汙費收入為6.13億元,但大氣污染治理投入達165.6億元、水資源保護投入達176.6億元,遠高於排汙收費金額,從高確定稅額標準,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有利於強化排汙者責任。

稅收執法剛性增強

企業偷逃稅款將面臨最高5倍罰款,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從排汙費到環保稅,絕不是簡單的名稱變化,而是從制度設計到具體執行的全方位轉變。

“稅比費具有更強的剛性。”華能大連電廠環保主管王剛的第一感覺就是:違法成本提高了。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認定企業偷稅,稅務機關將追繳企業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相應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一旦有關於稅收方面的負面新聞,將嚴重影響公司股價,違反稅法的成本更高。”王剛說。

而此前,對企業排汙費謊報瞞報、拒不繳納等情況,《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僅規定了3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措施,在實際執行中威懾力明顯不足。

“‘費’和‘稅’一字之差,反映出中央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和力度加大了。”山東省萊州市地稅局局長孫書良表示,環保稅法最大的意義在於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稅務部門依據法律條款嚴格執法,多排放多繳稅成為企業生產剛性的制約因素。

不僅如此,從“費”到“稅”的轉變,還有著巨大的制度意義。“收費與收稅都是政府的一種財政行為,但有性質上的不同,對於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應當轉變為稅收,這有助於規範政府收入體系和優化財政收入結構。”蔡自力說。

在稅收征管方面,排汙費改環保稅後,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由於環境監測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對於稅務部門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有時候計算一個污染物的數量,光計算公式一頁A4紙都寫不下。”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環保處主任戰軍說。

“環保稅以污染物為徵稅物件,無法直接查帳徵稅,與其他稅種有著重大差異。”蔡自力表示,污染物排放具有暫態性、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徵收環保稅對污染物排放監測的專業技術要求較高,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為此,環保稅法科學設定各方責任,確立了“稅務征管、企業申報、環保監測、資訊共用、協作共治”的全新征管機制。

2017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強化部門合作,明確職責分工。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隨後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明確要求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多部門協作機制。

“環保稅順利開徵只是邁出了第一步,下一步還要健全問題回應處理機制,及時分類分級研究處理基層落實難題和納稅人意見建議。”劉尚希建議,財稅、環保部門要持續跟蹤做好改革政策效應分析,特別是在環保稅首個申報期和實施半年、一年等重要時間節點,分區域按照納稅人行業、規模、污染物排放類型、污染源劃分標準、典型企業類型等,多維度精准分析減排效果,為國家環境治理決策提供支撐,為進一步完善環保稅制度體系打牢基礎。

■延伸閱讀

國外排汙稅的主要特點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研究員龔輝文介紹,我國今年開徵的環境保護稅,從性質上說,是對排汙行為徵收的排汙稅,又稱污染稅。綜合分析國外徵收情況,排汙稅主要有以下特點:

從名稱看,具體名稱多樣,稅費難分,有的稱稅,有的稱費,但明顯具有稅收的性質。

從開徵時間看,20世紀70年代有少數國家開始徵收,但多數開徵於20世紀90年代,而且開徵的國家在不斷增加,鑒於對氣候變化的擔憂,開徵碳稅的國家增加更為明顯。

從徵收方式看,多數按污染物排放量實行從量定額徵收,但也有按投入物的使用量計征。

從稅率看,各國差異較大,以二氧化硫稅為例,黑山最低,為2歐元/每噸,義大利最高,為106歐元/噸,後者是前者的50多倍。

從發展看,不少國家開徵以後,都經過修改和完善。修改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調整稅率,主要是上調稅額;二是擴大徵收範圍。

從收入使用看,專項用於環保的特徵比較明顯。

(本報記者 吳秋余 本報記者 劉 毅整理)

責編:郭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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