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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原常委李嘉受賄案一審被判13年 涉案金額2058萬

2018年1月12日,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受賄案, 對被告人李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李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 被告人李嘉利用擔任中共梅州市委副書記、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梅州市委書記、中共珠海市委書記、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專案選址、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直接或者通過其侄子李林等人,

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58.846303萬元。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於李嘉到案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 積極退贓, 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產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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