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法律小講堂|發條微信消息就辭職,有法律效應嗎?

法律小講堂2018002期

如今隨著科技生活的發展, 越來越多的員工使用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辭職。 最近, 一家公司人力資源部的李先生感到十分困惑,

如今員工辭職都變成了一條簡單的微信資訊, 有一員工在微信提出辭職後, 由於其他原因又反悔不想離職, 辯稱微信辭職行為無效, 向單位提出取消辭職。 那麼, 辭職使用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等方式是否有效?

日前, 南京市高淳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認為, 某燈飾行員工在微信中提出辭職, 屬於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 而燈飾行也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表意, 應認為雙方系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什麼是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一

根據《合同法》第11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但也不限於明確規定的這幾類。 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可以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業示範法對資料電文的規定就是“包括但不限於”電報、電傳、傳真、edi和電子郵件。 表明資料電文尚可有其他形式。 本條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資料電文。 所以, 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因此, 電子資料也屬於書面形式, 所以, 員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提出辭職是使用書面形式提出的辭職,

故認定有辭職的意思表示。

律師提醒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的30天, 是指提出離職後, 還要為用人單位工作30天, 一來是讓用人單位有時間找到繼任者, 二是讓勞動者完成手頭事務的後續工作和交接。

勞動者的通知必須是以書面形式。 有的勞動者貪圖方便, 習慣口頭通知。 但是口頭通知的缺點顯而易見。 雙方沒有有效的途徑來保存這個通知, 一旦發生爭議, 就會面臨難以查清事實的窘境。 比如, 有些員工提出辭職後因為種種變化而反悔, 又向單位提出取消辭職, 而用人單位則不願意繼續聘用這個員工。 這時有書面的辭職信, 可以清楚分清雙方的意向, 有利於判斷責任。

不建議通過微信、QQ等方式提交辭呈

雖然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能被認可,但是,並非所有書面形式都是推薦使用的。這是因為,法律上提出書面通知的要求,目的在於盡可能減少雙方的矛盾爭議。有些書面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容易使得這份證據效力變得弱小。比如微信,在微信中所有人的身份難以核實、微信內容也存在修改的可能,這將對認定相關證據、查明事實造成極大難度。如果一方否認微信所有人的身份的話,這將花費大量的時間去確定這個微信帳號歸屬於誰,這顯然不如直接在紙上簽字的效力來得清楚。

對於員工而言,基於電子資料瞬間傳送的特性,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短信辭職前還需慎重考慮。

文/楊天藝

雖然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能被認可,但是,並非所有書面形式都是推薦使用的。這是因為,法律上提出書面通知的要求,目的在於盡可能減少雙方的矛盾爭議。有些書面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容易使得這份證據效力變得弱小。比如微信,在微信中所有人的身份難以核實、微信內容也存在修改的可能,這將對認定相關證據、查明事實造成極大難度。如果一方否認微信所有人的身份的話,這將花費大量的時間去確定這個微信帳號歸屬於誰,這顯然不如直接在紙上簽字的效力來得清楚。

對於員工而言,基於電子資料瞬間傳送的特性,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短信辭職前還需慎重考慮。

文/楊天藝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