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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系列(十二)被執行人已經服刑,怎麼辦?

在執行程式中, 被執行人難找已成為常態, 個別案件會遇到被執行人死亡、服刑等情況。 往往會造成執行法官對案件不重視、申請執行人無計可施。

被執行人服刑並不等於執行案件一定要中止、終結、終結本次執行。 被執行人服刑也並不等於無法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 按照下列循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注釋:票據核算、司法救助。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注釋:退賠的範圍。

(三)其他民事債務;

注釋:結合具體案件找優先權。

(四)罰金;

注釋:瞭解查控順序。

(五)沒收財產。

注釋:窮盡財產調查措施。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其主張優先受償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 予以支持。

文丨韓冰律師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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