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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鉦法律大講堂:社區高空墜物,責任誰來付?

現在越來越多的高空墜物導致人身損害的情況發生, 高空墜物是一種很危害的行為, 會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 但是在社區裡, 由於住戶很多, 難以確定是高空墜物來源。 這時候, 高空墜物責任應該怎麼認定呢?誰應該負責呢?今天小編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案例。

案例:

2018年10月小王像往常一樣穿梭在北京某社區的樓層間送快遞, 社區7號樓一戶人家取快件, 小王剛剛在7號樓旁邊停好車子, 事情就來啦。 “啪!”一塑膠袋垃圾從天而降, 不偏不倚, 正好砸在小王的額角上, 小王當場血流滿面, 精神恍惚。

小王是被人抬進醫院的。 醫生一檢查, 問題比較嚴重, 生命雖然沒啥危險, 但那只左眼報廢了。

小王的家屬和單位領導得知情況後趕到醫院, 他們一面商量著交錢, 一面瞭解這起事故發生的情況。

事故起因很清楚, 是7號樓上扔下的那包垃圾, 而且這袋垃圾裡肯定有碗片或碎玻璃等硬物,

否則也不至於把一只好好的眼睛給砸瞎了。 此時, 小王家屬返身跑回現場, 可是晚了, 作為此案的重要證據, 那袋垃圾已不知去向。

這起高空拋物引起的人身嚴重傷害事故當然要追究責任。 在物業管理員的協助下, 小王的家屬和單位領導查問了7號樓上有可能涉嫌的所有住戶, 可是所有人的回答都是“不知道”, 這事一拖就是三個月。

小王出院了, 此時他已成了“獨眼龍”。 俗話說:冤有頭, 債有主, 可讓小王窩火的是:到現在還找不到肇事者, 他要向法院起訴, 可沒有證人、沒有證據, 該起訴誰呢?

在朋友的建議下, 小王抱著試試看的心態來到了律師事務所, 律師仔細地聽了小王的介紹, 又和小王一起去了緣多社區7號樓, 最後做出了一個驚人之舉。 一紙訴狀送到法院, 將社區7號樓從二樓到六樓共十戶人家統統告上法庭, 要求他們共同承擔傷害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在調查後最終判決社區六樓和七樓四戶人家由於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共同賠償小王的損失, 其它住戶免責。

那麼法院為何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呢?

金鉦律師提示: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 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 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 相較于被害人來說, 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 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瞭解, 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 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所以,社區裡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所以,社區裡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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