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 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 一名產婦在待產時, 從醫院五樓墜亡。 事發後, 家屬和醫院雙方就“誰拒絕了剖腹產”一事各執一詞, 產婦兩次因疼痛難忍請求剖腹產並且向家屬下跪是否屬於緊急情況?醫院為什麼一定要家屬簽字?是不是死摳法律條文(沒有家屬簽字就不做手術)就會讓自己風險最小化呢?這一系列的醫療糾紛事件曾一度引發輿論的熱議。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緊急情況下的醫療措施, 醫院不承擔賠償。 那麼關於醫療糾紛, 是不是有了處理的“良方”?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解釋》以構建和維護和諧醫患關係為出發點, 明確了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適用範圍有哪些?
《解釋》的適用範圍, 即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 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 適用本解釋。 同時明確將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圍, 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醫療美容責任糾紛提供基本遵循。
《解釋》明確舉證證明規則
《解釋》以構建和維護和諧醫患關係為出發點, 明確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應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醫療糾紛中存在數個侵權人時怎麼辦?
《解釋》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存在數個侵權人時的當事人確定及追加規則, 明確患者僅起訴部分侵權人時, 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主體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 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解釋》對醫療損害責任承擔規則作了規定
《解釋》明確多個醫療機構造成患者同一損害的責任形態、醫務人員外出會診責任、醫療產品責任及輸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 醫療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等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較為關注問題的法律適用規則。
緊急情況下, 經批准的醫療措施, 醫院不承擔賠償!
《解釋》規定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 對於醫療機構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 《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釋》對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的規定
此次司法解釋, 參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88條、《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 明確了醫療美容屬於“診療活動”的範圍, 規定因醫療美容行為引發的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的範圍,應當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同時,《解釋》還參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作了明確界定,以與生活美容類損害責任糾紛相區別。
《解釋》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解釋》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的規定,規定了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或者醫療產品的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銷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患者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及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對於威懾或者阻遏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的行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利益,具有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在眾多醫療糾紛、醫鬧事件中,也許只有醫者提高自身專業水準、職業素養,患者提高自身素質,積極配合醫生診療,這樣才能避免那麼多糾紛的產生,真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丨綜合法制網 中國普法
編輯丨雷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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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因醫療美容行為引發的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的範圍,應當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同時,《解釋》還參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作了明確界定,以與生活美容類損害責任糾紛相區別。《解釋》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解釋》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的規定,規定了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或者醫療產品的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銷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患者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及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對於威懾或者阻遏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的行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利益,具有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在眾多醫療糾紛、醫鬧事件中,也許只有醫者提高自身專業水準、職業素養,患者提高自身素質,積極配合醫生診療,這樣才能避免那麼多糾紛的產生,真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丨綜合法制網 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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