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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威懾力足被執行人履行交通事故賠償款

平安南寧網訊(通訊員 楊岱洲 陳慧敏)“楊法官, 錢給了, 手印也摁了, 他們和法院不會再追究我們的責任了吧?”“既然你們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 今天你已經按協議履行完畢, 對方也寫了結案意見書, 這個案已經結了, 放心吧!”1月12日下午, 被執行人李某平拿著4萬多元現金與申請執行人李某湖相約來到橫縣人民法院找執行法官, 了結一起長達9年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2009年5月3日, 李某增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其父親李某平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 搭載受害人李某金等四人在縣道上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李某金當場死亡。 經交警認定, 李某增負事故全部責任。 因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 受害人李某金的父母李某湖、謝某起訴至橫縣法院。 該院經審理, 判令李某增、李某平連帶賠償李某湖、謝某共計104063.06元。

判決生效後, 李某增、李某平稱沒有能力賠付, 一直未主動履行。 2010年4月, 李某湖、謝某向橫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院立案後, 一直通過多方調查, 但多年來都未能找到李某增、李某平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在去年底起開展的涉民生案件集中行動當中, 該院再次啟動對該案的調查措施。 功夫不負有心人, 執行法官通過司法查控系統查詢發現李某平銀行帳戶有4萬多元存款。 該院依法扣劃李某平的存款後,

再次督促被執行人李某平、李某增主動履行義務。 執行法官得知李某平有想與對方協商解決的意願後, 通知雙方到庭調解, 但雙方的理想賠償數額差距較大, 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既然和解不成, 那被執行人就應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義務。 執行法官當庭向被執行人李某平闡明, 現在法院的執行手段、懲戒措施越來越完善, 如被執行人再不主動履行義務, 會因為此處的失信行為而處處受限, 同時, 再次責令李某平、李某增限期履行義務。

被執行人李某平、李某增自從那天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不成, 得知法院已將他們父子倆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和採取了限制消費措施, 並且還可能被拘留、罰款, 甚至是追究刑事責任後,

終於緊張起來了, 開始找鄰里鄉親做申請執行人的思想工作, 想儘快了結案件。 最終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扣除法院已執行到位的4萬多元外, 李某平再一次性賠償47500元。

1月12日下午, 李某平根據雙方的和解協定, 帶著47500元來到法院當場交到李某增手上。 執行法官讓雙方簽字確認, 辦好結案手續後, 李某平因心理負擔過重, 仍不放心, 於是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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