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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家暴給丈夫下毒,被判故意殺人罪,判決合理嗎?

法律簡析:法官充分考慮到了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 被告人葛某某在事後對被害人積極治療, 積極悔過並且得到了被害人及近親屬的諒解, 今後兩個人做為夫妻也還要共同生活, 從這一點上來說法院的判決是合情合理的。

首先, 法院給被告定罪的罪名沒有問題。 根據被告自己的供述, “我就想藥死他, 因為家庭困難, 他好吃懶做, 我挺恨他, 就在他吃的菜裡下了一滴鼠藥。 ” 這已經從主觀上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並且客觀上也實施了下毒的行為——葛某某稱一共向丈夫下毒5-6次, “只要他跟我吵架, 我就在他食物或者酒裡下一滴鼠藥”。

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 被告人的行為都已經構成犯罪, 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 被告是因為作為其丈夫的被害人屢次實施家暴行為, 導致其在生活重壓和恐懼之下, 而產生了給丈夫下毒的念頭並做出了這種多次投毒殺人的行為, 並且有自首情節和悔罪意識, 也到了諒解。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 葛某某因家庭生活瑣事, 故意投放危險物質, 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發後, 被告人葛某某對被害人積極治療, 得到被害人及近親屬諒解, 根據被告人葛某某犯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 綜合考量本案, 對其宣告緩刑。 最終, 葛某某被判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

基於該案件的實際情況, 判決被告人緩刑也是合理合法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可以宣告緩刑, 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 可以根據犯罪情況, 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 進入特定區域、場所, 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被判處附加刑, 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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