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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問答」關於社會保險——生育保險的一些問題

互問互答

有的消費者對社會保險中生育保險相關的一些問題不太瞭解, 今天曉保將就關於這方面進行解答。 如果大家有其他問題, 也可隨時在後臺留言諮詢。

讀者

曉保, 請問女職工能夠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著我們都知道, 那麼其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曉保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 在職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法》規定, 只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不分男女, 均應參加生育保險。

讀者

那麼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有什麼聯繫和區別?

曉保

相同之處:兩者都是對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供保障, 同時對享受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主要區別有:

(1)生育保險待遇的享受者一般為女職工, 而醫療保險待遇享受的對象是全體職工。

(2)生育保險享受者的醫療服務, 基本上以保健和監測為主。 正常的分娩無需進行治療, 只要求定期對產婦進行身體檢查, 以及對產婦和胎兒進行監護。 而醫療保險主要目的是進行治療, 以及必要的檢查、藥物、理療和手術等方面的醫療手段的實現, 以達到患者痊癒。

(3)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 國家有明確規定。 如正常產產假為98天, 並且嚴格規定產前假為15天。 而醫療保險對享受著的假期沒有時間限制, 一般以痊癒為期限。

(4)生育保險的待遇保障標準一般高於醫療保險待遇。 我國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 職工個人要繳納保險費, 建立個人帳戶。 而生育保險職工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讀者

女職工“三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

工作崗位可否任意調動?

曉保

對“三期”女職工的的調崗問題, 即合同變更問題, 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 企業只能在三種情況下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變更:(1)調整崗位前, 與勞動者協商一致;(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的規定,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 調整期工作崗位;(3)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在用第二種和第三種方法調整崗位時, 對企業的規章制度制定的可預見性、具體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主要要求具備三個方面的內容, 即在什麼情況下, 企業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變更, 調整到何工作崗位, 崗位職責是什麼。 如果企業規章制度對調崗有明確的規定, 企業的調崗還是合法的,

可以說這種調崗並不與女職工“三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但在調整的時候, 企業還應該對女職工崗位調整的合理度有個把握, 要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女職工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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