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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蜀黍帶你看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17年10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做出全面、具體規定, 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出臺背景

一、現實需要

近年來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問題。 加之, 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對消防安全責任規定不具體, 針對性、操作性不強。 國務院出臺《辦法》, 有利於解決這些制約消防安全的“頑症”問題, 切實形成消防工作合力, 提升全社會公共安全水準。

二、出於慣例

自“十五”以來, 國家每五年都會出臺有關消防工作檔, 對推動我國消防事業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三五”期間, 有必要從國家層面出臺檔, 為新時代消防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障支援。

三、基層期望

在國務院組織的4次省級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中,

地方政府和部門行業有關負責同志普遍反映, 消防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非常突出, 建議國家層面出臺相關政策規定, 為地方抓好消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共31條,

包含總則;

地方各級政府職責;

政府部門職責;

社會單位職責;

責任落實和附則一共六章。

可是好多人都不知道

這一《辦法》究竟說了什麼?

今天就讓蜀黍給大家

說一說關於《辦法》的那些事~

《辦法》的主要內容

解讀:

《辦法》一共是6章、31條。

第一章是總則, 明確了法理政策依據、目的意義和指導原則; 

第二章是地方各級政府職責,

從省級政府開始, 市、地、縣、鄉鎮政府一直到街道辦事處; 

第三章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 區分不同情況, 分別規定了13個富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和25個富有行政管理的部門不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是單位職責, 我們對社會單位是專門做了一章, 分三個層次, 規定了一般單位、重點單位、高危單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章是責任的落實, 規定了對消防工作的考核、結果應用、責任追究;

最後一章是附則, 對一些名詞作了解釋。

什麼是消防安全責任?

解讀:

消防安全責任是指消防工作主體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

哪些人員或主體應當遵守《辦法》?

解讀: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這次《辦法》有什麼特點?

解讀:

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 比較完整和系統地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則。 《辦法》對此做了完整表述, 明確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消防安全不僅是政府的事, 是黨委政府要承擔共同的責任, 一崗雙責。

第二, 明確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分管的政府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班子的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城市的市長是第一責任人, 分管市長是主要責任人, 其他的市長對其分管行業部門的消防工作要負有責任。

第三, 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這也是《辦法》要重點解決的一個問題,給每個行業部門確定職責。

第四,明確強調,堅持單位消防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明確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法人代表負主體責任,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第五,明確強調,堅持職權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辦法》專門有一章是說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有哪些政策的安排來保證責任落實到位?

解讀:

制定一個辦法,關鍵是要抓好它的落實,否則就沒有意義。《辦法》當中對保障責任落實有幾個方面:

一是注重責任目標的考評

在國務院層面制定目標責任,每年堅持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同時要求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對下也要進行考評。

二是強化了責任考核的結果運用

國務院層面對省級政府考核後,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並且要納入全國的信用資訊共用的平臺,要作為信用評價、專案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各方面的參考依據。

三是前移責任追究的關口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不能說等到發生火災以後來追究,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沒有去履職,也要進行追責。

四是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

《辦法》對責任追究方面與以往相比提出了凡是發生人員傷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是過去沒有的。

對重特大火災,國務院早有規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災是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30人以上是由國務院組織或委託組織調查。過去亡10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門來牽頭組織調查。

這次《辦法》提出,只要發生亡人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3人以上的,也就是根據火災的標準來說,3人以上叫較大火災,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較大火災,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進行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理。

如果說重大的火災隱患整改不力,將如何追責?

解讀:

主要依據《消防法》和《刑法》,一般涉及到消防要追責的,主要是涉及到兩大類問題。

一是涉及到職務犯罪,怠忽職守、瀆職、徇私枉法,這是一大類。

二是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通常情況下是由調查組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性質、事實,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走司法程式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辦法》對社會單位責任分了三個層次做了一些規定,這三個層次是怎麼樣規定的?

解讀:

《辦法》將消防救援區分為一般單位、重點單位和高危單位。單位消防安全非常重要,社會單位是整個社會的基本單元,公安部消防局統計,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災發生在社會單位。

換句話說,如果把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氣就足了,主動權就掌握在手裡。這次《辦法》對落實單位的主體責任做了非常細緻和嚴格的要求。

一般單位

對一般單位,相對要寬鬆一點,在這裡面都有一些規定。第四章裡面單位的社會安全職責,提了七個方面的要求。

重點單位

重點單位,在一般單位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比如,要求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必須經過消防培訓,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設施,而且要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員工培訓等等,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高危單位

高危單位要更上一個臺階。重點單位就是容易發生大火的場所,人員相對集中的單位。高危單位就是超高層建築、高層公共建築、超大型的綜合體,在城市裡帶標誌性的這些單位,發生問題影響大、損失大。對高危單位的要求更加嚴格,特別是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有更嚴格的要求,對高危單位,要求不是一般的配個保安,必須要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有專門的人、專門的器材裝備、專門的制度,這是微型消防站建設,高危單位必須建。

而且高危單位必須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經理,現在公安部消防局正在推消防註冊工程師,《辦法》提出,有條件的要聘請專門的消防註冊工程師來擔任消防安全經理。另外技防這一塊,要充分的運用現在的先進技防技術,包括有對電器檢測的預警預測系統,還有對火災監控的火眼系統,像這些最先進的技術,要求高危單位要把它用起來。

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這也是《辦法》要重點解決的一個問題,給每個行業部門確定職責。

第四,明確強調,堅持單位消防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明確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法人代表負主體責任,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第五,明確強調,堅持職權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辦法》專門有一章是說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有哪些政策的安排來保證責任落實到位?

解讀:

制定一個辦法,關鍵是要抓好它的落實,否則就沒有意義。《辦法》當中對保障責任落實有幾個方面:

一是注重責任目標的考評

在國務院層面制定目標責任,每年堅持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同時要求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對下也要進行考評。

二是強化了責任考核的結果運用

國務院層面對省級政府考核後,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並且要納入全國的信用資訊共用的平臺,要作為信用評價、專案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各方面的參考依據。

三是前移責任追究的關口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不能說等到發生火災以後來追究,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沒有去履職,也要進行追責。

四是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

《辦法》對責任追究方面與以往相比提出了凡是發生人員傷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是過去沒有的。

對重特大火災,國務院早有規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災是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30人以上是由國務院組織或委託組織調查。過去亡10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門來牽頭組織調查。

這次《辦法》提出,只要發生亡人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3人以上的,也就是根據火災的標準來說,3人以上叫較大火災,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較大火災,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進行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理。

如果說重大的火災隱患整改不力,將如何追責?

解讀:

主要依據《消防法》和《刑法》,一般涉及到消防要追責的,主要是涉及到兩大類問題。

一是涉及到職務犯罪,怠忽職守、瀆職、徇私枉法,這是一大類。

二是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通常情況下是由調查組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性質、事實,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走司法程式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辦法》對社會單位責任分了三個層次做了一些規定,這三個層次是怎麼樣規定的?

解讀:

《辦法》將消防救援區分為一般單位、重點單位和高危單位。單位消防安全非常重要,社會單位是整個社會的基本單元,公安部消防局統計,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災發生在社會單位。

換句話說,如果把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氣就足了,主動權就掌握在手裡。這次《辦法》對落實單位的主體責任做了非常細緻和嚴格的要求。

一般單位

對一般單位,相對要寬鬆一點,在這裡面都有一些規定。第四章裡面單位的社會安全職責,提了七個方面的要求。

重點單位

重點單位,在一般單位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比如,要求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必須經過消防培訓,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設施,而且要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員工培訓等等,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高危單位

高危單位要更上一個臺階。重點單位就是容易發生大火的場所,人員相對集中的單位。高危單位就是超高層建築、高層公共建築、超大型的綜合體,在城市裡帶標誌性的這些單位,發生問題影響大、損失大。對高危單位的要求更加嚴格,特別是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有更嚴格的要求,對高危單位,要求不是一般的配個保安,必須要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有專門的人、專門的器材裝備、專門的制度,這是微型消防站建設,高危單位必須建。

而且高危單位必須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經理,現在公安部消防局正在推消防註冊工程師,《辦法》提出,有條件的要聘請專門的消防註冊工程師來擔任消防安全經理。另外技防這一塊,要充分的運用現在的先進技防技術,包括有對電器檢測的預警預測系統,還有對火災監控的火眼系統,像這些最先進的技術,要求高危單位要把它用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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