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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超生即辭退”說法可取嗎?是否違反《勞動法》?

地方人口與計生條例的有關規定, 因現實情況與立法之初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 原則上應適時作出調整, 暫時難以調整的,

在執行上也應有所變化, 至少應減緩執行力度。

“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 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鬥目標”“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準,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面對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目標和舉措。 其中, 報告明確提出, “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 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

人口發展問題是關係到我國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 有關人口政策也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 目前, 我國人口形勢發生了轉折性變化, 總和生育率大大低於生育更替水準, 為長期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峻挑戰。 2015年,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

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 由此, 計劃生育政策作出了轉折性調整。

伴隨這一轉折性變化和調整, 我國備案審查工作又出一記重拳——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迎來重大變革, 在一些地方實施了幾十年的職工“超生即辭退”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

勞動法專家認為職工超生就辭退違反勞動法

去年5月, 4位勞動法專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寄送了一份審查建議, 認為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遼寧、貴州等七個省的地方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相關規定違反法律規定。 為糾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隨意突破法律規定, 建議對地方立法中增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規定予以審查。

“‘超生即辭退’多年以來一直是個問題, 一些地方總以‘超生’為由來辭退處分職工。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是此次提出審查建議的起草人之一, 除了他之外, 此次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另三位建議人分別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文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錢葉芳。

王全興表示, 自己很早就關注到這一問題, 學界對此也存在較多爭論。 “超生違反的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 應繳納社會撫養費, 但並不違反作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 而勞動紀律作為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規則, 是給予紀律處分的基礎,

勞動權則是公民基本權利, 不能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受到限制。 ”

據瞭解, 一直以來, 實踐中經常出現企業因職工超生而將其開除的情況, “用人單位能不能開除或辭退超生職工”一直是社會非常關心而在司法實踐中又異常混亂的問題。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 同樣的案情, 不同地方法院認定和判決結果大不相同, 甚至截然相反。 而當地的人口與計生條例對此是否予以支持是重要判斷依據。 一些地方的法院基本都選擇了支援用人單位, 按當地人口與計生條例駁回了被開除超生者經濟補償的要求。

從2016年元旦正式實施“全面二孩”以來, 二孩政策的紅利卻一直沒有釋放出來, 生育率沒有出現想像中的大幅提高, 在王全興看來, 地方立法中仍保有“超生即辭退”的規定是重要原因之一。 “對違規超生者解除勞動合同, 違背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精神, 與國際勞動標準的男女平等精神不符, 也與新形勢下國家計生政策轉型的取向不符。 ”王全興說。

值得一提的是, 雖然很早就關注到這一問題,但一直以來王全興卻並沒有找到合適有效的途徑把意見反映給相關部門。在一次論壇上,他與另三位專家又探討到這一問題,幾人決定嘗試著走備案審查的途徑。隨後,幾位專家就這一問題搜集了各省人口與計生條例,綜合各方意見,在修改幾稿的基礎上,歷時兩個月形成審查建議稿。

專家建議,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增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規定予以審查。具體主要提出四方面的審查建議:

一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規定,屬於封閉列舉式規定和紀律處分基準性規定,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不得增設規定,不得與其相抵觸。

二是計劃生育關係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屬行政法範疇,旨在“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屬社會法範疇,旨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公民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是違反其對國家的公民義務,而不是違反其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以干預勞動關係的方式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混淆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關係,是法律手段運用的錯位。

三是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背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確定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精神,女職工違規生育的,有權受到包括不得歧視性解雇在內的特殊勞動保護。

四是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與新形勢下國家計生政策轉型的取向不符。

去年5月,4位專家將審查建議稿遞交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讓幾位專家沒有想到的是,4個月後,此事就有了結果。“這釋放出十分積極的信號。如果沒有備案審查制度,那這件事情就不好處理。現在通過這個途徑,事情得到了圓滿解決。不但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也對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意義重大,對國家政策順利落實也有很積極的促進作用。”對於這個結果,王全興倍感滿意和欣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錘定音

一方面要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就業權和勞動權。該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關係呢?“超生即辭退”的地方性法規究竟該不該廢止呢?

收到審查建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進行了全面梳理,並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審查建議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同時書面徵求了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最終給出了答案。

計劃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我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40多年,人口過快增長得到有效控制,對資源環境的壓力有效緩解,有力促進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為實現現代化建設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基礎性支撐。進入21世紀後,我國人口形勢出現重要轉折性變化,黨中央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趨勢從國家戰略層面對調整計劃生育政策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党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2015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出修改,為計劃生育政策調整提供法律支撐。2016年1月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指出,當前我國人口發展呈現出重大轉折性變化,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是新形勢下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重大戰略部署。2016年12月國務院發佈的《國家人口發展規劃(2016-2030)》明確提出,面對人口發展重大趨勢性變化,必須把人口均衡發展作為重大國家戰略,努力實現人口自身均衡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認為,我國自上世紀七十年代起,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政策實行初期地方立法走在了前面,在當時人口控制形勢非常嚴峻的情況下,有的地方規定了較為嚴厲的管控措施,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地方立法對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發揮了獨特作用、作出了積極貢獻,這是應當充分肯定的。近年來,我國人口發展呈現出重大轉折性變化。為了適應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地方立法應當積極主動適應黨中央關於計劃生育改革發展的政策精神,用法治思維探索新形勢下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按照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要求,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中與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整。

去年9月初,在廣西南寧召開了第二十三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據會上消息,無論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還是其他規範性檔,如果與中央精神不相符、與改革方向不一致以及明顯滯後於發展變化了的現實情況,都有可能被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查範圍;如果存在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或者不適當等問題,將會面臨被糾正。

雖然很早就關注到這一問題,但一直以來王全興卻並沒有找到合適有效的途徑把意見反映給相關部門。在一次論壇上,他與另三位專家又探討到這一問題,幾人決定嘗試著走備案審查的途徑。隨後,幾位專家就這一問題搜集了各省人口與計生條例,綜合各方意見,在修改幾稿的基礎上,歷時兩個月形成審查建議稿。

專家建議,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增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規定予以審查。具體主要提出四方面的審查建議:

一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規定,屬於封閉列舉式規定和紀律處分基準性規定,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不得增設規定,不得與其相抵觸。

二是計劃生育關係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屬行政法範疇,旨在“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屬社會法範疇,旨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公民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是違反其對國家的公民義務,而不是違反其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以干預勞動關係的方式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混淆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關係,是法律手段運用的錯位。

三是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背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確定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精神,女職工違規生育的,有權受到包括不得歧視性解雇在內的特殊勞動保護。

四是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與新形勢下國家計生政策轉型的取向不符。

去年5月,4位專家將審查建議稿遞交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讓幾位專家沒有想到的是,4個月後,此事就有了結果。“這釋放出十分積極的信號。如果沒有備案審查制度,那這件事情就不好處理。現在通過這個途徑,事情得到了圓滿解決。不但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也對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意義重大,對國家政策順利落實也有很積極的促進作用。”對於這個結果,王全興倍感滿意和欣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錘定音

一方面要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就業權和勞動權。該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關係呢?“超生即辭退”的地方性法規究竟該不該廢止呢?

收到審查建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進行了全面梳理,並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審查建議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同時書面徵求了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最終給出了答案。

計劃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我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40多年,人口過快增長得到有效控制,對資源環境的壓力有效緩解,有力促進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為實現現代化建設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基礎性支撐。進入21世紀後,我國人口形勢出現重要轉折性變化,黨中央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趨勢從國家戰略層面對調整計劃生育政策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党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2015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出修改,為計劃生育政策調整提供法律支撐。2016年1月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指出,當前我國人口發展呈現出重大轉折性變化,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是新形勢下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重大戰略部署。2016年12月國務院發佈的《國家人口發展規劃(2016-2030)》明確提出,面對人口發展重大趨勢性變化,必須把人口均衡發展作為重大國家戰略,努力實現人口自身均衡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認為,我國自上世紀七十年代起,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政策實行初期地方立法走在了前面,在當時人口控制形勢非常嚴峻的情況下,有的地方規定了較為嚴厲的管控措施,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地方立法對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發揮了獨特作用、作出了積極貢獻,這是應當充分肯定的。近年來,我國人口發展呈現出重大轉折性變化。為了適應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地方立法應當積極主動適應黨中央關於計劃生育改革發展的政策精神,用法治思維探索新形勢下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按照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要求,對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中與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整。

去年9月初,在廣西南寧召開了第二十三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據會上消息,無論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還是其他規範性檔,如果與中央精神不相符、與改革方向不一致以及明顯滯後於發展變化了的現實情況,都有可能被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查範圍;如果存在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或者不適當等問題,將會面臨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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