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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休假全面詳解!

現在一月份了, 地方上的已經進入到搶票的時間段, 而部隊上的官兵們也在計畫著放假回家跟家人團聚的時間了, 下面小編將搜集整理的放假相關規定分享給大家, 以供參考。

軍官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分段安排一般不超過2次, 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軍官年休假期間不得隨意召回, 確需中止休假的, 應休未休的假期應當安排補休。

軍官年休假假期, 包括休假期間的雙休日天數, 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和調休的雙休日。

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與年休假假期計算關係, 按照本《通知》軍官有關規定執行。 士官年休假天數不得少於本人當年應休天數的70%, 各單位年度士官休滿假率不得少於90%。

軍官休假、探親由誰審批?軍官年休假假期是多少天?

答:軍官休假、探親按照級別進行審批,

擔任領導職務的營職以下軍官和團級以下單位的非領導職務軍官, 由團級單位的首長批准;擔任領導職務的團職以上軍官, 副職軍官由本級正職首長批准, 正職軍官由上一級正職首長批准;師級以上單位的非領導職務軍官, 由其直接首長批准。

(一)軍官年休假假期:

(1)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 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 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 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2)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和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 每年休假30天。

(3)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每年休假40天: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

下同)地區, 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 下同)地區工作的;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戰鬥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4)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 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 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 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年以上的, 每年休假80天。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 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5)駐西沙群島部隊軍官休假探親的假期, 未婚軍官每年45天, 已婚軍官每年60天。

(6)軍官一般就地休假。 本人提出申請, 經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經批准到外地休假的軍官, 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 路費自理。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 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往返路費按照有關規定明確的起止地點給予報銷。

(二)軍官探親假期:

(1)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 每年探望父母一次, 假期30天。 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 每年探望父母一次, 假期20天。 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 每年探望配偶一次, 假期40天。 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 在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 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

符合探親條件的, 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2)未婚軍官符合以上軍官休假假期(3)中規定條件之一的, 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3)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 探親假期按照以上軍官休假假期(4)中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士官休假、探親由誰審批?士官年休假假期是多少天?

答:士官探親假統一納入年休假計畫管理,休假假期和批准許可權等,按照現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基層工作指導和管理秩序若干規定》執行。士官探親、休假由營級單位首長批准,報團(旅)級司令機關備案。

(一)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三)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四)軍隊院校畢業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從畢業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規定的探親假。

(五)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適當增加假期:

(1)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士官,在執行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再增加10日。

(2)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的士官,在執行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再增加20日。

(3)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士官,在執行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六)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與年休假假期計算關係,按照《關於現役軍人休假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官有關規定執行。士官年休假天數不得少於本人當年應休天數的70%,各單位年度士官休滿假率不得少於90%。

軍嫂探親休假假期是多少天?

答:軍嫂可享受帶薪休假30天。

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改按一九八一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一條、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軍人的保家衛國,是犧牲了大部分在家中陪伴親人的時光換來的,難得的假期,好好享受一下陪伴家人的時光吧~

答:士官探親假統一納入年休假計畫管理,休假假期和批准許可權等,按照現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基層工作指導和管理秩序若干規定》執行。士官探親、休假由營級單位首長批准,報團(旅)級司令機關備案。

(一)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三)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四)軍隊院校畢業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從畢業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規定的探親假。

(五)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適當增加假期:

(1)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士官,在執行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再增加10日。

(2)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的士官,在執行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再增加20日。

(3)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士官,在執行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六)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與年休假假期計算關係,按照《關於現役軍人休假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官有關規定執行。士官年休假天數不得少於本人當年應休天數的70%,各單位年度士官休滿假率不得少於90%。

軍嫂探親休假假期是多少天?

答:軍嫂可享受帶薪休假30天。

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改按一九八一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一條、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軍人的保家衛國,是犧牲了大部分在家中陪伴親人的時光換來的,難得的假期,好好享受一下陪伴家人的時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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