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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被車撞傷先私了再鑒定 事後反悔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

15歲少年小東放學後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車搭載同學回家,路上不慎撞倒王軍,致其重度顱內損傷構成五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雙方達成了賠償金額為8萬餘元的協議,但王軍事後又反悔起訴至法院。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支持了王軍的事後反悔,判令小東的父母支付王軍75.2萬餘元。

2015年9月,王軍步行走到某技校附近時,恰逢該校15歲學生小東駕駛電動車搭載同學小強(16歲)經過此路段。 因當時天色已暗,小東車速很快,對路面的情況疏於觀察,車子不慎與王軍發生碰撞,造成三人均倒地受傷。

王軍倒地時頭部著地,受傷嚴重,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診斷,王軍因此次事故造成顱內出血及顱骨多處骨折,並進行了開顱治療手術,幸得搶救及時,未有生命危險。

事故發生後,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事故調查後認定,小東駕駛的機動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且載有一名12周歲以上人員,在經過事發路段時疏於對路面觀察,遇情況採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王軍、小強在事故中無過錯行為,均不負責任。

2016年1月,王軍的家人與小東的父母經調解達成協議,約定小東一次性賠償王軍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4萬元。 協議簽訂後,小東的父母向王軍支付了8.2萬元。

不料2016年12月底,小東及父母收到了法院郵寄送達的傳票和應訴材料。 原來是王軍將他們告到法院,要求賠償他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20萬餘元。

庭審中,王軍表述自己在與小東父母達成調解協定後,又進行了後續治療及傷殘等級鑒定。 根據鑒定結論,他因事故造成重度顱腦損傷遺留中度精神障礙,構成五級傷殘,開顱面積超過6平方釐米,構成十級傷殘,需長期護理。

小東的父母則認為,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協定,且一次性支付了賠償金,雙方的代理人均已在協議上簽字確認,王軍現又起訴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軍在與小東父母簽訂調解協定時,尚未接受後續治療和傷殘鑒定,因此其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對自己的傷勢程度存有重大誤解,且調解協議中的賠償數額與王軍實際發生的損失相差了10倍,如果僅按調解協定內容來賠償,對受害人來講顯失公平,現王軍要求按照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法院予以支持。

結合相關費用憑證,法院一審判令小東的父母支付王軍75.2萬餘元。 判決作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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