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強離婚了,可新生活還沒開始,就和前妻劉紅一起,在今年6月,被前岳父劉強起訴了,要求“返還借款本息合計43萬餘元。 ”
婚都離了,王強有些不服氣,他需要為這筆借款負責嗎?
2013年10月,劉強分3筆取出存款14萬元、10萬元、13萬元,合計37萬元,同日,轉入其女兒劉紅的銀行帳戶,借給劉紅買房。
同月,劉紅和王強一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向房產公司轉帳36.9萬餘元。
錢借了,房也買了,最後王強和劉紅還是離婚了。 借給他們的錢,劉強多次找兩人索要,卻一直未能要回。 在劉強看來,兩人是以種種理由互相推卸還款責任。
劉紅對劉強的訴訟請求並沒有意見,她表示,買商鋪是和王強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起買的,應當共同償還。
王強卻認為,這麼大的款項沒有借條,自己沒有簽字,也沒有直接向原告借錢。 同時,劉紅和劉強是父女關係,他們有串通可能。
不過,對於王強的說辭,法院並未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流水清單等證據可以完整顯示37萬元的資金流向,足以認定劉強與王強之間民間借貸關係存在。 對於被告王強所稱“借條沒有其簽字”的意見,法院認定,發生在親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不存在借據也是符合生活常理。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令劉紅、王強償還劉強借款本金37萬元,駁回原告劉強的其他全部訴訟請求。
婚姻期間借款離婚後應共同償還
■以案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具體到本案,庭審中王強提出本案劉強、劉紅有串通可能,均系其推斷,並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主張,故上述意見不成立。
烏市水磨溝區法院法官丁磊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