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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大學生向父親索撫養費 法院:不予支援

稿件來源: 中國長安網

張強怎麼也沒想到, 他會被親生女兒告上法庭。 女兒的理由是, 物價上漲, 當初每月160元的撫養費不能維持現在的生活和學習。

2004年, 張強與妻子因感情破裂離婚, 女兒張甜跟隨母親生活。 當時, 法院判決張強每月支付張甜160元生活費, 至其高中畢業。

如今, 時隔數年, 物價已大幅上漲, 張甜的各種生活費用大幅增加, 且母親體弱多病, 又無固定工作和收入, 無力支付其生活和上學費用。 張甜認為自己雖然已上大學, 但生活尚未獨立, 父親此前所支付的每月160元撫養費數額太低, 遠遠不能滿足生活、學業所需,

便提出讓父親補交前幾年的撫養費, 並繼續支付今後的撫養費至其大學畢業。

“和你母親離婚時, 我已經將撫養費一次性付至高中畢業。 你上大一時, 我又給你4000多元, 現在我也沒錢。 ”張強認為自己現在收入並不高, 且已盡到做父親的責任, 所以堅決不同意增加撫養費。 張甜不理解, 便一紙訴狀將父親起訴至新疆兵團第六師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 張甜並不符合上述情況, 且張強此前已一次性將撫養費付至張甜高中畢業。 因此, 張甜要求張強增加撫養費及繼續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11月15日, 該院作出判決, 駁回張甜的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提示

對於存在先前撫養費支付標準的, 包括雙方存在約定或經法院判決、調解確定的撫養費標準, 只有當子女實際需要或撫養義務人負擔能力等相關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 才來衡量是否需要確定新的標準。

如果當事人自身實際情況沒有發生顯著變化, 想要提高撫養費標準的, 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增加撫養費需要哪些條件?

離婚後, 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 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準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 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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