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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酒後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情重播】2017年3月30日下午, 納雍縣某鎮政府綜治辦主任陳某軍接到納雍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電話通知, 叫其與羅某到紀委辦公室說明相關問題。 陳某軍將此事告知羅某後, 羅某在明知自己已飲酒的情況下, 仍駕車搭載陳某軍趕往紀委。 當日16時許, 羅某駕車行駛至紀委辦公樓大院門口時, 因停車問題, 與保安發生爭執。

期間, 保安聞到羅某滿口的酒氣後進行了報警, 民警隨即趕往現場將羅某查獲。 經依法對羅某現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 結果為171.2mg/100ml。 經畢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當場提取的羅某的血液進行檢驗鑒定,

羅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2.07mg/100ml, 已超過國家規定的80mg/100ml醉酒標準, 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法律解析】納雍縣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羅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羅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庭審中自願認罪, 系坦白,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鑒於被告人羅某未造成實際損害, 犯罪情節輕微,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最後, 法院判決被告人羅某犯危險駕駛罪, 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提醒】法官表示, 根據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 給予開除處分。 這裡的刑罰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等中任何一種,

不包括免予刑事處罰。 也就是說, 即便被判處緩刑, “飯碗”也有被丟的可能。

身為國家公職人員, 理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不管基於何種原因, 切不可麻痹大意、心存僥倖, 如果僅僅是因為礙於情面、貪杯飲酒後開車這種問題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開除公職, 實屬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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