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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攜1支手槍5發子彈上地鐵被攔 安檢員獲獎

澎湃新聞

1月11日下午,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聯合在7號線琉璃場站召開地鐵安檢工作現場表彰會, 對近期安檢立功人員表彰和獎勵,

其中對安檢時擋獲手槍的安檢員重獎5000元。

地鐵安檢工作現場表彰會

在近期地鐵安保工作中, 成都軌道交通的安檢負責企業認真履行安全主體責任, 公安機關認真履行監督責任, 取得了連續查獲多起非法攜帶違禁物品的不俗戰果。

特別是成功檢出了違禁物品, 及時協助警方擋獲違法人員, 為保障地鐵區域的治安平穩和乘客的出行安全, 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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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人員蹇某攜帶一個裝有約100毫升汽油的礦泉水瓶進到地鐵7號線琉璃場站, 被安檢人員檢出。 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對蹇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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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唐某(女)攜帶一個裝有手槍1支、子彈5發的手提包進到地鐵1號線華西壩站, 被安檢人員檢出。 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 唐某被軌道公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之中。

對於上述4起案例中的安檢有功人員共計12人,

市公安局分別獎勵人民幣1000元至5000元不等, 獎金共計24000元。 其中, 對於1月3日檢出槍彈的安檢值機員朱某獎勵人民幣5000元。 市軌道交通集團公司也分別對各起檢出違禁物品的有功人員共計16人, 獎勵500元至800元不等, 獎金共計9200元。

警方提示:市民朋友要認識到搞好地鐵安保工作的重要性, 要自覺瞭解掌握禁止攜帶違禁物品的相關常識並自覺遵守, 以免因為缺乏常識觸犯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成都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乘坐地鐵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壓力容器等危險品;

畜禽類、寵物類或其它可能妨礙乘客人生安全及地鐵運營安全的動物(有識別標誌的服務犬除外);

易汙損、嚴重異味、易碎、尖銳且無安全包裝的物品或超大超長物品;

充氣氣球、鐵鋸、鐵棒、鐵鍁或其它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及衛生的物品。

相關法律法規

一、關於非法攜帶彈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關於非法攜帶危險物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 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關於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2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關於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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