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 道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失火案, 被告人黃某杏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黃某杏1957年11月28日出生。 2017年11月1日上午9時許, 被告人黃某杏在道縣上關街道辦事處水南社區“狗頭山”山場為其母親服喪掃墓時, 用一個紅色打火機點燃了墓旁的蠟燭、香、紙錢, 不慎失火引發了“狗頭山”山場森林火災。 2017年11月3日, 經林業技術檢驗, 此次火災的過火林地總面積237.2畝, 其中宜林荒山142.7畝, 灌木林地7.6畝, 有林地86.9畝。 過火主要樹種:馬尾松, 灌木等。
11月10日被告人黃某杏支付打火費人民幣二千元;11月16日,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黃某杏失火引發森林火災, 情節較輕, 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 被告人黃某杏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屬自首, 支付打火費人民幣二千元, 繳納林業基金人民幣二千元, 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